报 告
事由:请求解决我的养老保险一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张小青,女,现年47岁,小学文化,住黄材镇新街社区,非农户口。从小曾患有脑膜炎病。自此,留下了后遗症,经常发作,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丈夫何乐如(15874915251)一只眼睛近乎失眠;身边有两个儿子为非农户口但没工作;大媳妇姜可,既无工作又无良田。屋漏又逢连夜雨,2009年5月20日,我大媳妇姜可被确诊为:梗阻性肾病;双肾结石;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等。现在每天的治疗费用就高达上千元。家里已负债累累。
自1989年开始,我就在黄材镇从事集镇街道的清扫工作,至今已有20个年头,且从1994年起黄材镇政府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多次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我的养老保险问题,但一直没有落实,使我一直徘徊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门之外。
为了老有所养,因此,我特向上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书:请求解决我的养老保险一事为盼!
此呈:
报告人:张小青
2009年6月8日
张小青同志:你好你从1989年起至今就在我县黄材镇从事集镇街道清扫工作,94年黄材镇政府与她签定了劳动合同,现要求黄材镇政府为你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就同一问题你已于2009年2月19日上访我县劳动局,劳动局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09年3月19日到黄材镇政府和黄材镇环卫所进行了调查了解,据政府和黄材镇环卫所反映,黄材镇环卫所不属于黄材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也不是主体资格的单位,你与黄材环卫所签订的是环卫路段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材镇政府没有义务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局已将此结论上门当面答复了她本人,上次答复继续有效。
如你对黄材镇政府或黄材镇环卫所与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争议,请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同时,你提出请求政府部门按政策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之问题,根据目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如果你本人自愿,也可以根据湘政办发[2009] 4号文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7年,后按年度缴费,待本人达到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但你本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如你对劳动局作出的答复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