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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左旋肉碱片

2018-4-14 22:58:51发布29次查看
申诉人:代正江,现住(邮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608号府河星城80栋408室,邮编:610037,电话:18602856781。
被申诉人: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浏阳)泰尔路16号。
申诉(举报)请求:
1、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1476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4760元。
2、对被申诉人的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3年4月1日、4月2日在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被申诉人生产的“左旋肉碱片”22瓶,共花费了1476元,上述产品配料为“左旋肉碱、左旋肉碱酒石酸盐、绿茶提取物(茶多酚)、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标注的生产许可:qs430113010230.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3日、2013年2月18日不等,申诉人购买后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1、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左旋肉碱、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只限于调制乳粉及饮料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系强制性标准,被申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注的系糖果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不属于饮料类、调制乳粉食品特征,很明显被申诉人生产涉案产品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应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赔偿。
2、涉案“左旋肉碱片”主要配料系以“左旋肉碱、左旋肉碱酒石酸盐、绿茶提取物(茶多酚)、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制成的食品,涉案产品配料不是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该产品特性不符合质检总局的《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发证范围食品的要求,涉案产品不符合涉案糖果生产许可证证书纳入范围,其行为属于非法生产和超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情形,其行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涉案“左旋肉碱片”标签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强制性规定标注营养成份,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42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综上,请求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诉人的全部诉求。
市政府督查室:
由市长信箱转来的2013012号人民来信收悉。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我向组织对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片”属于普通食品,根据目前职责划分,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建议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我局已责成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向市质监局汇报相关情况。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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