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您好:
我是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十五组的村民唐志刚。我于1997年5月14日以上门落户的形式户口迁入火炬村十五组与该组村民谭英姿结婚,并为户口本户主身份。当年在现省检查院处由乡政府批准地基砌了2层私房,该房于1988年拆迁后,我夫妇于1998年在火炬村南三片17栋村乡政府划入的地基上砌了4层拆迁安置房,2005年组上发放火炬村生产留地股份证书,我与村上、组上都签了协议,享受拆迁的一切福利待遇,但是没有发放本人的火炬村生产留地股份证书,因本人单方面考虑是分配十五组的资源,故未考虑上诉村乡政府要求补发证书,现如今依据本人1996年与本村签订的户口落户协议书和当今政策及法律依据,特向市长请求,为我做主,补发本人火炬村生产留地股份证书。
此致
敬礼
唐志刚
2014.8.26
2005年原火炬村根据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相关法令、法规,以及火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火炬村实施“整村开发、留地安置”开发模式,选择“留地安置”形式,作为劳动力最终安置,同时根据《火炬村生产留地分配方案》进行实施分配,每人划分40m2的生产安置用地,2005年8
月火炬村与十五组签订了生产留地的确认书确定了实际的人数与面积。
我社区十五组村民谭英姿与唐志刚结婚,1997年唐志刚户口由湖南省华容县以招郎的形式户口迁入至我社区十五组,儿子唐靖东于1999年出生。
根据《火炬村生产留地分配方案》谭英姿与谭靖东母子正常享受到了40m2生产安置用地面积。
关于唐志刚的情况,参照《火炬村生产留地分配方案》第五项:不能享受留地安置的对象---第6条款“83年元月1日以后非独生子女招婿同时与村委会无协议者”。
按照《火炬村生产留地分配方案》唐志刚不符合生产安置用地分配,不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