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交警队朱立警员(警号013752)执法态度恶劣并执法不公
发件人:人要实实在在 来信时间:2013-05-22 08:29:03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长:
尊敬的中共长沙市委作风建设小组领导:
芙蓉区交警队朱立警员(警号013752)无视政纪、行政法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偏袒一方,对本人采取诱导、威胁的手段,其性情非常暴燥,态度特别恶劣,行为极端野蛮,请求上级领导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5月17日17时45分左右,本人驾驶湘abw808在五一路中国电信大楼路段,从西往东正常行驶,当时交通畅通,本人正常变更车道,车速约30码,在变更时,前车停车,本人也随即停车,本人后车湘a4nq66已停止行进,相距本车约6米。约20秒后,a4nq66又慢慢逼近,并碰撞本人车湘abw808,对方下车后不承担责任,后本人报警122,约10分钟左右,路面交警朱立到来,拍照后,要求我们互换行车证件,本人向交警朱立说明当时情况,其不听不理,也不调查就下结论,定论为本人责任,本人不同意,要求鉴定调查,其不听,并责令我们车主双方把车移到老省政府机关大院。(以上交通事故碰撞过程谭凯、彭靖宇亲眼看见并申张正义证明)。
在老省政府交警队朱立警员诱导我在简易书上签字,本人要求鉴定调查,交警朱立不予采纳,本人通过110投诉警务督查,朱立警员扬言说:“你投诉吧!你签不签一样生效,一样是你的全责,还要处罚你。”等等一连串的诱导威胁话语,本人看简易书后说:“你这上面写的是调解结果,不是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朱立说:“你签不签,你不签我就不管了,交给交通事故科处理。”然后他叫我出去,我澄说事实时,他强行把我推出门外(此事有谭凯、彭靖宇在场,都很气愤,我说要投诉,他们主动留下电话说作证)。
此后不久,他又要我进去,又要求我在简易书上签字,不接受简易处理就要处罚我,我严词拒绝,他随即开处罚单。连连言语威胁。后来芙蓉队石中队长(15367991818)赶来了解处理些事,又把我请到警务室并对交警的态度表示歉意,朱立在我面前指手画脚,凶神恶煞,并把手指在我脸上,石中队长制止不听,又强行把我推出门外。
本人再次恳请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维护交通法规尊严。对于朱立警员这种恶劣行为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形象,严重影响长沙文明窗口形象,在市民心目中引起强烈愤怒,极端无视长沙市委作风建设要求,极力恳求根据党纪政纪行政法规严肃处分。
投诉人:徐颖照
电话:13808497808
2013年5月22日
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芙蓉交警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朱立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到五一大道中国电信大厦路段处理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朱立对现场进行勘查,认为此事故适用简易事故处理程序,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朱立要求事故双方将现场撤离后去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并告知其简易事故处理程序。之后应事故方的要求,朱立在岗亭给双方开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朱立判定徐颖照一方负全责,责任方很不服气,认为民警执法不公,说要去法院告民警,而且责任方当事人态度很恶劣,对民警说话很不文明,于是民警朱立告知责任方:“如果你认为我的处理不公,你可以去我们大队事故组或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并且可以到我们大队投诉我。”在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之后,责任当事人仍在岗亭大吵大闹,言语不干不净。此时,另一当事人也到我大队四中队岗亭处理事情,于是民警朱立要求事故责任人先出去,不要影响中队的正常办公。
我队认为在此事故处理过程中我队民警朱立一直尊重事实,依法依规,能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徐颖照投诉不实。
另:1、对徐颖照在给市长信箱中提到的两名所谓目击证人根本不存在。
2、交通事故认定有多张现场照片为据。
回复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3-05-27 17:29:22
附件:以上回复的有以下几点严重歪曲实事,隐瞒真相,请贵信箱转交上级有关部门,最好派纪检参加,查清实事,还原真相,依法依规查处:
1.“而且责任方当事人态度很恶劣,对民警说话很不文明,于是民警朱立告知责任方 责任当事人仍在岗亭大吵大闹,言语不干不净。”
2.“此时,另一当事人也到我大队四中队岗亭处理事情,于是民警朱立要求事故责任人先出去,不要影响中队的正常办公。”
3.“另:1、对徐颖照在给市长信箱中提到的两名所谓目击证人根本不存在。”
您好,对于您的再次来信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非常重视,相关单位也就您的投诉事件正在进行核实当中,希望您能心平气和地配合芙蓉交警大队与事故另一方当事人顺利解决此事。如您有质疑,可以通过与芙蓉大队法制办与事故中队沟通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