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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不公正的举报信

2018-4-11 22:34:54发布1054次查看
事件一
一、基本情况
2007年9月1日,本人与村老协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原株陵小学内建设用地(约560㎡)建造厂房生产环保垃圾箱,租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共五年)。2012年3月(此时租赁期未到),由于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需要欲拆除我厂房,在拆迁过程中,既不按《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文执行,也未与我协商,威胁我签订补偿协议,随即将厂房拆除。
二、举报内容
1、对比分析:
本次征拆,有徐某租用的临时用地207㎡的厂房,同样的征收主体,补偿金额悬殊,其补偿金额为398,000元。我厂房面积为561.1㎡,补偿金额也是398,000元。两者面积相差近一半,补偿却相同,这是为何?本人认为缺乏公平、公正,有暗箱操之嫌疑。
2、情况说明:
首先:关于本人厂房
(1)本人租赁的原株陵小学校舍属建设用地。
(2)镇政府针对我反应的情况向浏阳市委组织部出具了《关于胡义反应拆迁补偿有异议的信访件的情况报告》,该报道漏洞百出,完全不具备说服力。
(3)《报告》指出,在我租赁的2007年就已启动南园保障性住房征地工作,然而在我租用后建造厂房的过程中,无论是镇政府还是园区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我已启动征地工作,此地不能再建造任何建筑物。
(4)在我建厂时的2007年,镇政府联席会曾研究讨论(只是尚未相关会议纪要)。
(5)在我厂开工庆典之日,镇政府有关领导代表政府还前来表示祝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的厂房建设工作镇政府是认可的,我所建厂房并非违章建筑。
其次:关于徐某厂房
(1)徐某207㎡的厂房系永安镇牲畜经营服务部租用东风组的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即1997年3月29日至2000年3月30日。《国土法》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那么,该地宗从2000年4月一直到征拆属违法用地则无可厚非,其地上建筑物当然为违章建筑。
(2)2011年11月15日,永安国土所和永安镇政府,为该地宗出示证明,这又是为何,本人不得而知,我认为必有隐情。
3、小结
本人认为:
(1)《报告》中指出的徐某厂房所在地是2003年政府扶持发展,这与违法临时用地完全是两码事!如果徐某的地是因为当时政府扶持生猪养殖发展的话,那么本人的神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还属于当时浏阳的新型产业!还登上《浏阳日报》重点宣传报道(2008年11月3日)。
(2)徐某厂房补偿为人民币398,000元,按此其厂房的补偿为1922.7元/㎡,以此类推本人厂房补偿应为561.1*1922.7元/㎡,合计人民币
1,078,827元。
事件二
一、基本情况
永安东风汽车附件厂(后更名神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地,我于2003年8月16日与村组签订用地协议(578㎡),并于2004年3月1日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获取用地许可,申请用地单位为“浏阳市永安镇株陵村东风汽车附件厂”(相关用地申报、审批手续清单附后)。
永安镇政府在《关于胡义反应拆迁补偿有异议的信访件的情况报告》中指出,该用地是上元组耕地,此的确属实,但该地已通过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地的性质也由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而且是企业建设用地。
二、举报内容
1、2013年8月,产业基地要求对该厂房进行拆迁,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厂房拆迁应有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00元/㎡,但至今厂房已拆除,而安置补助费无处问津。
2、本人也多次走访产业基地,并咨询浏阳市国土局征拆办及浏阳市政府征拆办,其意见均为:按《办法》应予足额补助。按578㎡*300元/㎡计算,本人应得到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3,400元。
3、产业基地不予补助理由:我的厂房拆迁补偿不是产业基地(余下之意就是本人厂房补偿主体是社区)。此话本人至今尚未理解,众所周知,社区是我国现行体制中最为基层的一级组织,既没有经济实体和产业,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4、就目前浏阳产业基地现状而言,所有的征拆协议都是产业基地为主导,然唯独本人厂房拆迁协议却是社区主导,这里面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综上,本人反映的两个情况,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请查实。
盼回复。
举报人:胡义,18774818467
胡义:
你好!
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关于拆迁补偿不公正的举报信”经批转至我委办理,我委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两处厂房拆迁情况说明
1、制造产业基地南园保障性住房用地项目需征收和拆迁永安镇永新社区株陵片上元组土地,该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两处(株陵完小及上元组村民胡卫房屋),株陵完小撤除后该校舍及土地由永新社区老协进行管理使用。2008年8月29日胡义与永新社区老协签订租赁协议后在该校用地红线内新建厂房一栋。我园区因南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需启动该地块征地拆迁工作。从开始与胡义进行拆迁协商,直到落实该厂房拆迁协议,房屋所有人胡义一直未能提供任何国土、规划等用地手续,我部门在国土、规划部门也未查询到该厂房的用地及报建手续。在拆迁过程中我园区拆迁部门充分考虑该厂房实际情况,结合《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2008年12号)]》文件精神,对该厂房进行人性化拆迁和合理补偿(拆迁协议附后),房屋由被拆迁人胡义自行处理平地。
2、徐某207平方米厂房拆迁问题:徐某,真名徐国栋,该厂房因我制造产业基地经2.5路北延至永丰公路项目需要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徐某有提供该厂房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和徐与永安社区东风组签订的征地协议,经查询国土局档案确定该《临时用地许可证》真实。徐与东风组征地情况经与永安社区及东风村民小组核实,情况属实。
3、我基地因南园保障性住房工作需要于2007年11月5日与永新社区上园组签订征地协议情况属实。发信人与永新社区老协签订租赁协议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31日。
4、关于两个厂房拆迁价格问题:我园区严格执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拆文件标准。
5、该房屋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一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国土、规划、城建等报批及审批手续,我们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考虑其实际情况,进行人性化拆迁补偿,其所举报内容中涉及的安置补助费300元/㎡无任何依据。
二、关于东风汽车附件厂拆迁
发信人胡义个人债权债务问题急需资金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由其债权人(发信人胡义与其债权债务人均属同一社区)所在永新社区向我园区提出申请,要求拆迁发信人胡义所有权厂房一处(东风汽车附件厂)。因该厂房未纳入我基地项目拆迁计划,永新社区为解决该矛盾,将该厂房所在范围纳入新农村建设需要,并对其进行拆迁。拆迁计算、审核由我园征拆部门负责完成,按有证房屋核算到位,协议及征拆资金由永新社区落实,且是发信人胡义本人的自愿行为。我们与胡义协商,如他本人对事实不满,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特此回复。
浏阳制造产业基地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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