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市长信箱”转给“市住建委”信件)
市住建委:您们好!
争夺“剩余气”纠纷竟达一年之久。请问市住建委您们认为这“剩余气”应该归谁才既合理又合法?敬请市住建委公开《对“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处信件回复的看法》信件,让社会和新奥燃气用户们评理。希望能尽早解决“剩余气” 纠纷。谢谢!
市民评论员 2013年6月1日
《对“市住建委”燃气热力处信件回复的看法》
我5月19日给“市长信箱”写投诉信件。5月23日就收到贵委燃气处的回复,谢谢您们!“剩余气”是双方争夺的重点,您们对新奥第4点“...所以剩余气量无法补还”的理由有何评价?现就以新奥如下四个论点进行点评,供您们参考。
(1、2012年5月29日,长沙新奥城南公司安检员发现该用户表具用气数:7789立方。公司购气系统中该户实际购气3848立方。已透支用气3941立方。)
“透支论”,公司在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已经自已否定了,才准该用户正常购气。还有另一用户于2012年10月15日以“110元卡未充!却被告知透支?”与城南分公司李柯经理论理后无须再交“透支”费;同样也是城南分公司一位领导范伟主任2012年10月24日将110元未充的卡和旧表上的剩余气33.1立方,全部转到新卡上,这证明“透支论”不成立。用户燃气表上还有剩余气,谈何透支呢?再说“电表上电用完了”会自动停电的,请问:“燃气表”的气用完了,还会送气吗?
(2、2012年6月27日,在长沙新奥有限公司与杨治湘就透支用气及剩余气量进行证实过程中,用户承认购买了便宜气。)
用户自6月12日就说过,先交“卡”给新奥公司上门服务推销优惠气的员工,待看清“气表”上增加的气量数后才付款。
(3、长沙新奥安全保卫部及城南分公司稽查人员曾多次上门沟通,双方律师与用户也进行了2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
6月12日拆换表具至7月5日才送新“卡”,公司曾多次上门和多次给用户打电话迫用户再交“透支”气款,用户拒交,公司不顾用户的生活就停止供气。
7月9日用户律师与冯树行在用户家谈判未达成一致;9月14日用户律师又与冯树行在用户家谈判,由于冯不讲理不懂法,与用户律师大吵后离开用户家;12月27日,双方律师都到场在城南分公司开退还“剩余气”会,用户律师讲了话,用户发表维权意见后并给公司陈律师出示6月12日没有填写“剩余气”的维修业务工单(粉红色),问:这是为什么呢?陈律师和公司的其他人都没能回答。“会议”根本没有谈到如何退还“剩余气”的实质问题,而是在双方争吵后不欢而离开城南分公司大会议室。
(4、新奥公司认为该户部分燃气未在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正规营业网点购买,所缴纳费用未入公司账户,所以剩余气量无法补还。)
新奥公司员工卖给用户燃气,至于说缴纳费用未入公司账户,这是公司自已家事,与用户无关。再说公司还全程掌控了“卡”、“燃气表”和“输气管道”,既然缴纳费用未入公司账户,为什么公司还正常送气到用户家达四年之久,这也完全是公司的责任,与用户无关。第三,盗卖气的新奥燃气前员工周某已经抓到了,为什么公司仍不肯归还吞食用户的剩余气?
(5、建议用户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这“剩余气”小事,有必要麻烦法院裁决吗?如若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请大家预测一下,谁会获胜?
维权!不仅是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对新奥公司工作的促进和帮助、更是对长沙“珍惜全国文明城市荣誉,巩固提升文明创建成果”一个责任和举措!
市民评论员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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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委责成燃气热力处对您的情况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情况与新奥公司说法不一,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我们上次调查的情况,新奥公司认为您所购的气不是在公司正规购气网点买的,所以“用户无须再次重交气款,公司无条件正常供气”不成立,如您不满意可应通过司法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