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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注销的问题

2018-4-10 16:37:36发布93次查看
市长您好:我是拆迁户,我只有一套房子,现在已签完征收协议,因为我要买一套二手房入住,但被征收的房产还没注销,所以要算我第二套房,因此在过户时要多交税并且贷款时利息要提高,而事实上我已经没房子了,产权监理处答复说要整栋房子其他住户也迁完协议并拆除后才能给我注销被征收房产,这样合理吗,请领导协调。另外房产监理处这样答复也不符合《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做到了早迁协议,也请领导关心我们的利益,为我找到一个合理的办法。
此致
敬礼!
南湖路拆迁户: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处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反映自己位于南湖路的房屋办理产权注销的问题,我处经查实后,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办理房屋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1、长沙市房屋注销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灭失证明;4、拆迁的需拆迁主管部门监证的拆迁协议;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我处工作人员已告知信访人办理注销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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