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你好,我爱人在长沙市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在颐和佳园物业公司做了九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保险,九个月后被要求与长沙红海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做了10个月,今年1月红海人力资源公司口头通知三天后被辞退,只补了一个月工资,由于这两家公司归口不同的劳动部门管理,不好处理,特请领导为老百姓做主,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将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分别向两个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们政府部门难道站着说话不腰痛吗,明摆的不签合同是违法,却要老百姓去劳动仲裁,老百姓耗得起吗,去了市劳动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居然说我没有拿你们一分钱,好像是我们这些穷百姓在求你们办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您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