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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公安局违反程序、野蛮执法对待老百姓的行为,理应撤销的报告

2017-11-23 21:24:08发布74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公安局局长:尊敬的长沙市公安局督查队队长:尊敬的长沙市公安局信访办负责人: 你们好! 我叫谈龙华,家住宁乡,是老实本分的纯农民。我强烈请求领导出面调查宁乡县公安局对我野蛮执法造成的伤害,核实事实真相后,敬请领导撤销宁乡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还我一个公道。 事情的起因是:宁乡电力公司将宁灰公路电杆迁移业务承包给海鑫有限责任公司,而海鑫公司在我家用自留地换来的出口处安装电杆并架设电线,并不与我家协商,又不给予补偿。我家自留地手续完备合法,海鑫公司和电力局在我家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在《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已经颁布实施的今天,这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不容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何种名义侵犯,国家征收征用多少也要给予补偿。令人遗憾的是电力公司、海鑫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找借口强行在我家合法土地上架设电线杆。作为一家之主的我肯定不服。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第2页中,村干部袁福华也认为架设那根电线杆对我家是有影响的。然而,电力公司和海鑫公司置此不顾,我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何罪之有? 可惜的是宁乡县公安局干警接到海鑫公司报警后,既不调查,也不核实,而是轻信电力公司和海鑫公司一面之词,不但不组织双方调解,而是滥用职权,拘留无辜守法公民,反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干警出警后不问青红皂白,几个年青干警反折作为老太婆的我的双手,强行倒拖过一个禾坪、一条水沟、一条公路,强推上公安警车(有照片有证),并进行行政拘留5天。  本是这是一起简单的土地使用权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接警后应该查清事实依法调解,调解不成则建议双方向法院起诉,而宁乡县公安干警则故意认为是我在扰乱秩序,并滥用职权,野蛮执法,侵犯我人权,将我拘留五天。我认为我没有扰乱任何单位秩序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我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永久性设施。我并没有在哪个公共场合或公共单位进行不当活动,我是在自己的出路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围老百姓个个为我打抱不平(有附近60户村民签名作证),县公安局滥用职权、野蛮执法、错误拘留的行为应该依法撤销。对我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伤害了我身体,也伤害了我的人格尊严。我的民事自力救济行为作为公安机关应该调解处理,不应该予以行政处罚,我的家人当时数次提出调解请求,不但遭到干警的拒绝,反而加速把人带走,故意在显示权威,宁乡县公安干警的行为在当地影响极坏,当地老百姓个个帮我签名上告县公安局干警执法犯法。现在,我坚决上访到底,强烈要求撤销宁乡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一个尊严。敬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后并予以撤销。
宁乡县坝塘镇保安村民徐泽群致信“市长信箱”反映:“宁乡县公安局不需要调查核实滥用职权、拘留无辜公民”,接到投诉后,我局局长姜健非常重视,指示相关部门迅速调查核实,给予准确、详细答复。徐泽群诉称,2008年10月13日,宁乡县电力局未告知且未经他同意,就擅自在徐家的出路上挖洞,将电线杆从原来的地点移至此处,徐妻谈龙华多次找有关领导协调未果,又向宁乡县电力局提出暂不架设的意见,宁乡县电力局不但不听取意见,反而将徐泽群推倒在地,并强行立杆。2008年10月16日早上,谈龙华找领导协商,领导避而不见,谈返回家时发现宁乡县电力局已将电杆上横担装好,且就要上线,谈见此情况,就扯住电线,这时一伙人蜂拥而上把谈推上警车,同日做出了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泽群认为,宁乡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经核查真实情况如下,2008年10月16日上午,宁乡县电力局的工作人员在宁乡县坝塘镇拓宽的宁灰公路旁进行农网改造,新架设的电杆紧靠宁灰公路水沟处,并没有影响徐泽群的出路,更没侵犯他的合法权益,且农网改造本身惠及千家万户,也包括徐泽群受益,不存在侵犯他合法权益的问题,原告扰乱单位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单位依法查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该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从接警、处警和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都是依程序、依法进行,不存在过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进行了大量、详实的调查,对当事人谈龙华制作了谈话笔录,收集了电力局工作人员、当地村民、当地乡政府干部及处警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和陈述,录制了案件现场图。谈龙华于2008年12月25日因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诉讼赔偿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宁乡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适当,驳回谈龙华的诉讼请求,谈龙华不服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宁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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