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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尽快安置好征地农民的医保、社保问题

2018-4-10 3:43:59发布64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我叫朱英,今年38岁,属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街道(原新港镇)金霞村村民,我有一个伯父名叫潘利国,男,今年69岁了,他是一名二级残疾人(视力、听力残疾),也是一名“三无”孤寡老人,潘利国的住房于2013年9月15日在“新港物流配送项目”的需要下,进行了住房拆迁征地,但是征地签字后,至今为止已有8个多月的时间,潘利国的新农合(或者叫城镇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账号就已被停止了使用。询问了多个部门为什么8个多月了还没有办理好并发放新的医保本和社保卡?被告之:新的医保、社保还没有办好或者说还没批下来,请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自行垫付,以后再报,,能报不能报、能报多少都要等医保社保办下来了再定。
由于潘利国他年老多病(患高血压、脑梗塞、胆囊炎、肝胆结石蛔虫)且有残疾,平日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他的衣食住行医全是由我及我的家人照顾打理。而2014年3月24日潘利国再次因肝胆囊多发性结石、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复发,被湘雅泰和医院收入住院并手术,2014年门诊就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达4万多元,还不包括24小时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这些钱都由潘利国已自行全额自费支付。现在2014年5月在湘雅泰和医院复查又需要住院,而征地后医保社保仍然还没有发放下来,。
另外说明一下潘利国的账务问题,潘利国于2013年9月15日住房拆迁征地获得了政府的13.8万余元的补偿费用,其中开福区征地事务所代扣了4.8万元用于购买安置房的预付房款50%,实际拿到了9万元的现金支票;潘利国征地前每月仅领270元低保三无补助生活费,由于残疾、年龄大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且年老病多,所以多年长期靠亲属、朋友、邻居、借款、资助等进行日常生活料理,征地后还掉部分的欠款,2014年住院医疗开支了4万余元,所以现在无多余的钱再垫付各项费用,生活开支也陷入困境。
所以现在恳请市长,能不能催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好潘利国这些征地当农民的医保、社保等问题。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开福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及时向新港街道及征地办了解情况,新港物流配送项目确为我区的征地项目,但该项目人员转户未完成,纳入社保医保的名单尚未报送至开福区人社局,故市民朋友您户未能依据103号令纳入社保系统。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纳入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经镇政府(街道)会同区征地办、区公安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名单核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先后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和社会保障参保登记手续。也就是,被征地农民只有在转户手续办完后,并在社保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方可纳入社保医保。
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人社发【2011】2号)第7点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由于手续办理滞后或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未及时到账等原因,应参保期间未按时参保、个人应续保期间无法续保和由此产生的医疗等待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的问题,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以征地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经批准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医疗保险参保录入,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期间未按时参保、个人应续保期间无法续保和由此产生的医疗等待时期产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待社保资金到位后,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城区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
经了解,新港街道已将转户名单上报至开福区征地办,区征地办正在按相应程序为市民朋友您办理转户手续,在征地办为您办完转户手续、该项目的社保资金足额到位后,开福区人社局依据流程将您纳入社保医保系统。市民朋友您目前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待纳入社保医保系统后,符合政策的,可依据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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