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岳麓区莲花镇龙台村村民。莲花镇2008年划到岳麓区,我们的林权证是2006年望城县林业局发的。林权证上所登记信息与实际严重不一致,典型的山证不符,产权不明晰。根据岳麓区2009年7月8日发布的《岳麓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10月基本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现在是2013年8月了,我们的还没有换发证,而我从2012年五六月就开始多次找岳麓区农林部门及本村村委会要求更改林权证上的错误信息,到现在还不见有什么起色,也不见有人来调查核实。我们村里很多户都表示林权证上信息与实际不符。据悉全镇有两千多户错误的。
一个镇的林权就有这么多错误的,到现在这么多年了,却依然不见解决,让人不得不怀疑林权改革流于形式。
现摘录《岳麓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中的一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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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10月基本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改革主要内容及政策保障: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予以落实,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其承包和续包的权利。
1、2008年6月区划调整前原岳麓区的4万余亩山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按原权属换发新证。
2、区划调整新划入四镇中,已经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林地和莲花“两型示范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林地,以及已规划项目建设的用地中的林地,按照《对长沙市林改办关于长沙市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请示的答复》(湘林改办函[2009]2号)的精神,依原有权属换发新证。
3、区划调整新划入四镇的其他村组林地,可根据群众意愿,结合我区实际,可按下列方式明晰产权:
(1)均股到户,集体经营。凡集体经营管理较好、群众满意的集体山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以股份的方式落实到人到户,实行集体经营。
(2)均利到户,流转经营。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村组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其合法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3)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5)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纠正。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国有山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乡(镇)林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或以集体名义联营的责任山,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联营协议不完善、不公平的或未签订协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完善或补充签订好联营协议,依法保护联营双方的权益。
(7)本次林权改革中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证发放后,原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一律自动失效。
以上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照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以上决定必须形成林改决议,同时存档保存。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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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来信已收悉。经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针对集体林地、林木的改革,不涉及村民个人的林权调整。信中反映多次找林业部门要求更改错误信息,是有其事,我区农林畜牧局每次都认真接待,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作出了相应解释,最后一次是在今年七月下旬。具体答复是:1、若2004年换发证与81年林权证的内容不一致,林业部门可纠错换发。2、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