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你好!
我是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东塘分村十三组村民,就在6月6号星期五龙维新合法户房子被高新区航天城扫尾指挥部非法强拆掉了,他们本身就是违法拆迁,指挥长说给你们最后30秒签还是不签,不签就挖。本人肢体严重残疾,父母都是快70的人了,我妈妈有严重的心脏病,高新区航天城扫尾指挥部让我一家老弱病残无家可回,请政府为我们做主。
我弟弟龙正元合法户在2012年8月份被高新区城管强拆了,我们向岳麓区人民法院告状,就在2012年10月份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行政案件,可是2年快过去了,岳麓区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案件不裁定不判决。输的机会都不给我们。延期再延期!请政府为我们做主!
jingjing1234: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对龙维新及龙正元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与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项目拆迁情况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文)的规定,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8日发布了[2012]第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高新区麓谷街道长庆、东塘居委会范围内集体土地61.3742公顷作为长沙市广播电视终端设备等六个项目用地,龙维新户属该六个项目用地拆迁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2年6月18日及2012年9月10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上公告均已在东塘居委会及征地范围内予以公示。龙维新户的房屋、设施、青苗补偿等费用,按照规定进行了张榜公布。
二、龙维新户家庭人口及房屋情况
龙维新户在册农业人口情况为;龙维新本人、妻子彭佩坤,女儿龙志敏、外孙女潘雨欣;女儿龙静波,外孙女杨睿斯;儿子龙正元,媳妇杜飞艳、孙女龙雨芊,其中潘雨欣、龙雨芊、杨睿斯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龙维新户本次拆迁中持有编号为00246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本,办证时间为2001年1月,批准用地面积115㎡,建筑总面积230㎡,当时办证人口为龙维新、彭佩坤、龙志敏、龙静波、龙正元5人。龙志敏于2002年结婚分户建房,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并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房屋面积575.84㎡,该户已与拆迁事务所签订协议并倒房。在拆迁时,龙维新一直与龙正元一起共同生活,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640.2㎡,完全能满足龙维新全家居住,而龙正元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没有完善的生活设施的空心砖楼房一栋,杂屋三间,棚屋一间,共计违章建筑面积360.5㎡,非法占用土地204.1㎡。2012年7月25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龙正元违法用地出具认定意见,责令其自行腾出违法占用的土地。
三、龙维新户司法程序情况
自从项目启动以来,拆迁项目指挥部多次派工作人员上户做工作,动员龙维新户顾全大局,服从政策,支持国家建设;该户一直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拆迁腾地,严重影响项目工程施工进度,阻挠了国家建设征地。为促使其履行腾地的义务,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高征拆告【2012】37号《征地补偿告知书》,于2012年10月26日送达该户,并将具体补偿、安置情况告知该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12月6日对龙维新户下达长国土资告字[2012]41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并于2012年12月6日送达该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限期拆除房屋,对其补偿资金已专户储存;2012年12月17日下达长国土资腾[2012]2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12年12月18日送达该户,责令该户在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上述土地,逾期不履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告知该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4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龙维新户《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已过,而龙维新户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申请岳麓区人民法院对龙维新户予以强制执行长高国土资腾【2012】2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强制腾地。岳麓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长高国土资腾【2012】2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3)岳非执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高国土资腾【2012】2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2013年8月27日该裁定书送达龙维新户。裁定书生效后龙维新仍拒不履行腾地义务,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生效的(2013)岳非执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岳麓区法院强制龙维新户履行搬迁义务,腾出土地。2014年6月6日,在拆迁工作指挥部多次上门做工作和耐心谈话无效情况下,由岳麓区法院非诉执行局对龙维新户实施了强制搬迁,腾出所在土地。对龙维新户的全部拆迁过程都是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的。
四、龙正元房屋拆迁情况
2012年7月25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龙正元违法用地出具认定意见,2012年7月31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土部门的违法用地认定表对该户下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该户。2012年8月3日对该户下达违法用地建(构)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行拆迁违法占地的建(构)筑物。2012年8月6日,在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龙正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龙正元做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自2012年8月11日起对龙正元户所涉违法占地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五、我们所做的工作
指挥部工作组多次上门做工作,希望能争取龙维新及龙正元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但该户一直以补偿标准太低,对其办的家庭农家乐补偿资金太少为由不予配合,工作组做出了很多努力但一直收效甚微。
综上,对龙维新户的全部拆迁过程都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的;对龙正元的行政诉讼案件,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权干涉岳麓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201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