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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村民组长违法建房,责令停工后仍强行施工

2018-4-9 2:02:40发布3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我是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的一名居民,现就我社区保坡岭组组长肖道明违法建房的情况向您举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3年初,身为村民组长的肖道明,在已有宅基地且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等任何手续和未征得当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占位于正在施工的滨江大道东侧的集体土地进行建房,违法建设的房屋共5缝,占地面积达300个平方,拟建3层,合计建筑面积达900个平方,目前一层主体已基本完成。由于肖道明正在施工的房屋非但侵占集体土地还对周边居民房屋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周边房屋随时有塌方的危险),当地村民极为愤怒,曾多次向肖道明本人提出抗议,要求其停工,但他仗着自己是村民组长且家里有“背景”(其弟肖正明在丁字湾街道纪检监察办任职),蛮横不讲理,对村民们的请愿置之不理,继续违法施工,村民们无奈之下只好向政府部门反映。
5月27日,村民们来到望城区国土局向有关领导举报肖道明违法建房的情况,区国土局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丁字湾街道国土所的工作人员于27日当天到肖道明违法施工的现场进行调查,并拍照取证。5月29日,望城区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在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丁字中队的配合和丁字湾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肖道明违法建房的现场进行执法,开出《停工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然而,肖道明视法律如儿戏,6月3日,在国土部门开出《停工通知书》仅仅5天以后,其违法建设的房屋继续强行施工,村民们只好向市领导举报,希望市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规定,我们依法举报肖道明违法侵占集体土地、违法建房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规定,肖道明在已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非法侵占耕地面积达300平方米。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规定,我们恳求市领导要求相关部门对肖道明违法侵占集体土地和违法建房的行为再次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2013年6月5日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丁字湾街道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肖道明,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世居户,家庭成员4人,妻:黄利华,二女:肖辉,外孙女:叶馨怡,家庭人口性质全部为非农业户口。肖道明长女肖艳嫁到开福区户口迁出,另三女肖兰,2010年2月嫁到我街道翻身垸村洪家场组,于2010年7月法院判决离婚,其户口暂未签回原籍。肖道明户原有老屋一栋,土砖结构,位于丁字湾社区保坡岭组,系危房且交通不便。
2011年,肖道明之女肖辉于2011年6月30日向原丁字镇政府申请建房报告(有村民组村民2/3代表签字同意)。肖道明户现拟建房屋位于丁字湾社区保坡岭组,系本村本组内建房,符合建房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目前房屋已放线下脚,主体建筑没有动工,未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手续,属未批先建。其弟肖正明系丁字湾街道纪检干部,与该户建房行为无直接关系。
二、处理结果
1、5月29日,我街道组织区行政执法大队丁字中队、国土中心所、社区相关干部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该户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户违章建房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户暂已停工。
2、已告知户主肖道明在本周内申报个人建房用地手续,我街道也将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并要求该户严格按照望城区个人建房相关政策规定的面积、层数建房。
3、户主承诺在新建房屋峻工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原保坡岭的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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