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后面出租车追尾撞击前面电动车如此判定责任,社会公正公理何在??(有图有真相)
交通事故事实经过:2014年3月17日,在雨花区高铁南站附近的花侯路平阳路口段,电动车驾驶人卞某田自北向南靠最右边非机动车道行驶在花侯路上,在靠近花侯路平阳路口段时提前自右向左从非机动车道向机动车道变道通过花侯路平阳交叉路口,但是看到后方一个出租车快速行驶冲上前来(超过78km/h 的速度,第三方鉴定报告,实际速度可能超过该数据),就双脚落地维持电动车平衡同时缓慢向左前方移动,但是由于后方所来出租车(车牌号湘at6405,归属龙骧公司)直冲上来的行驶速度过快,在交叉路口处出租车右前方直接装上电动车后方(据目击证人潘某事后叙述,有目击证人录像;当事人卞某田事后回忆)将电动车连人带车一起撞飞,从撞击点受害人卞某田从空中飞出3-4米后跌落地面,电动车向撞击点右前方飞出7米多远,受害人卞某田当时被严重撞伤昏迷不醒,造成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实际就是左脚掌完全撞断脱落,韧带撞断,只有一点皮吊着左脚板),据说当时地面流了一大滩血。受害人在地面昏迷躺了1个多小时后才被路人打120送到某医院进行救治(可见当时救助并不及时,出租车司机救助也不积极,根据目击证人证言)。
当时脚板撞断图片
当时雨花区交警大队出警拍了照片,并对车辆进行了相关技术鉴定。我们作为受害者,基于以下事实:一是 大车撞小车,机动车撞击非机动车;二是 基本是追尾事故,明确的是后方车撞击前方车。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出租车全责,也一直未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事情上心,出租车公司的保险也掏了钱让受害人住院治疗,我们都准备受害人康复以后再和出租车公司理论相关具体赔偿事宜。哪里知道我们4月9日拿到雨花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竟然判定是同等责任。作为受害方我们当然十分愤慨,完全是对方出租车司机的全责,竟然认定是同等责任,真是不可理喻,践踏社会基本公平和公理!!!我们身边的很多小汽车和电动车撞击的事故基本上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都是由机动车小汽车方承担,举个实际案例来说我身边的一个朋友被逆向行驶的电动车撞击,交警判定的都是朋友的小汽车全责,朋友很不理解,交警的回答是通用的判定原则历来就是这样,另外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小汽车驾驶人作为强势群体面对弱势非机动车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我朋友想想也是这个道理也接受了交警的责任认定。为什么到我们这里了交警如此判定???实在让人难以理解,难以接受,难以心服口服!!!!一方作为知名的出租车公司长期面对此种交通事故处理,一方作为普通平民百姓,之间的力量悬殊大家心知肚明。
我们马上搜集证据于2014年4月11日向雨花区交警大队的上级机构-长沙市交警大队申请了复核,并于4月21日提交了现场目击证人的录像证据材料。目前正在复核审理过程中,答复期是30天。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的关注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事件的关注,也通过相关网络途径进行了申诉,也希望长沙市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给出公平公正的重新认定。我们目前保留后期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权和法院申诉权。
也请各位网友多多关注此等社会不公事件,让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或者减少发生。
陈诉人(受害人):卞某田
联系人:卞某田儿子 卞先生 13875972598
附件一:事故撞击路线示意图
附件二: 雨花区交警大队的不公正事故认定书
附件三:受害人复核申请书
附件四: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意见
和电动车速度计算方法有误的陈述
针对雨花区交警大队做出的 公交认字【2014】第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伤方和受害方卞某田有以下不同的补充驳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5.1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示意图见图5。
5.5.2 根据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汽车、驾驶人或乘坐人碰撞后的移动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各自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5.3 根据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与汽车行驶方向上的动量守恒定理方程式,计算出两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5.4 如汽车或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或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质心侧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6的推荐计算方法;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质心的前侧侧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7的推荐计算方法。
图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示意图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方法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
在本次撞车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偏向角基本可以认为是0度,没有什么偏移 基本是直向行驶,那么出租车的cos0°就是1,而电动车的sin0°就是0,我们的速度基本为0 。
出租车的计算公式问题不大,但是计算速度偏小(司法鉴定计算值为72-74 km/h)。
v出租车= ×3.6= ×3.6=78.56 km/h
但是电动车的计算公式存在根本上的错误。
v 电动= ×sinθ×3.6 = 27×sin0 =0 km/h
分别假设出租车滑移偏向角分别为5°、10°、20°和30°,最大不会超过30°。
v 电动-5°= ×sinθ×3.6 = 27×sin5=27×0.087
=2.349 km/h
v 电动-10°= ×sinθ×3.6 = 27×sin10=27×0.174
= 4.698 km/h
v 电动-20°= ×sinθ×3.6 = 27×sin20=27×0.342
= 9.234km/h
v 电动-30°= ×sinθ×3.6 = 27×sin30=27×0.5=
=13.5 km/h
况且受害者卞某田当时是双脚贴着路面辅助电动车进行慢速移动,速度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速度按照常识来估计最高都不会超过5km/h。
按照当时路面痕迹推断,从后方快速行驶冲撞过来的出租车速度保守估计在75-100 km/h之间(雨花区交通队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为72-74 km/h)。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速度应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该出租车严重超速,超出146% ,严重违反法规规定,其地面刹车痕迹高达32.4m,由此可见当时速度有多快,如果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30公里,刹车距离就会控制在10m以内,就完全不会导致本次撞击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此外是出租车从后方冲撞上来的(有当时现场目击者证言和作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三个原则---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安全原则,出租车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完全责任方。电动车驾驶人卞某田作为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 2014年4月11日取得现场目击证人潘某的录像证言来看,可以肯定的确定以下事实:
1, 是出租车追尾撞击电动车的事故,出租车是从后面上来的。
2, 撞击接触前未听到明显的刹车声音,当时出租车速度相当快。
3, 撞击后出租车把电动车撞出7米开外,人撞出3米开外。
4, 撞击瞬间,电动车车头基本上向前方的。
5, 出租车从后方上来最先撞击的是电动车的左侧后部车架。
6, 事故一小时后才把伤者送到医院,现场大量流血。
7, 电动车驾驶者是从最右边非机动车道逐渐变道到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过交叉路口,而非直接横穿马路。
目击证人现场还原录像具体见补充证据附件光盘资料。
申诉人 : 卞某田
2014年4月20日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该信件我队已收悉,关于出租车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我队事故科民警沈阳现在正在办理之中,如果当事人有什么疑问可以与我队事故科民警进行联系(沈阳,13973150826).我队民警会予以帮助解决。再次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