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有关住房货币化问题请您解决,我于2001年结婚前在单位购得房改住房一套且面积没有达到户控标准,于2003年结婚后爱人一直没有享受其单位住房补贴,也没有分配单位住房,现在正值住房货币补贴,按新婚姻法,配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且我爱人没有参与福利分房和货币补贴,同样是职工,为何不应该享有的全额面积的个人货币补贴。咨询了房改办,答复是政策是按1999年婚姻法给予补贴,政策不合理是新婚姻法在后,没考虑会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现在出的政策没有改进,现在老职工货币补贴都是一次性到位何况收入又不高,请主管领导和部门也能按实际情况考虑全额补贴。谢谢
panzhi:
你好,来信已收悉。1、关于双方婚前一方已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可享受工龄补贴,还是否可享受住房补贴的问题:在实施住房货币化以前,职工集资建房,都未达到经适房价格,双方婚前集资,婚后共同拥有的是一个低于经适房价格的集资房。因此,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而只能享受工龄补贴。(湘房办函字【2001】002号)2、夫妻双方婚前购有公房,另一方无房,婚后另一方无住房补贴的问题:经专题向省房改办建办请示,按照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已购有公有住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方可享受工龄补贴。婚前一方购买的公有住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双方均可享受差额面积补贴的规定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本条相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长房改【2004】019号)3、再婚夫妻在特定条件下经审批购买了2套公有住房的,所购公房面积合并计算,作为记发补贴的依据。(湘房办发【1999】025号)
因此,从1999年至今,关于婚前一方购有福利房的住房补贴我市一直是按照上述文件执行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对婚前财产的认定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单独所有”。考虑到省、市对此有明确规定,且长沙市一直是按照上述三个文件执行,为了保持政策一贯延续性,经研究讨论,并上报市政府会议通过,婚前一方有福利房的住房补贴问题仍按上述文件执行。今年7月2日发布的《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4】22号)对此再次明确“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房的,无房一方可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长沙市房产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