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市长先生你好:
我7月份向市长信箱反映问题,一个月之后没有回复,我8月23日,向市长信箱反映后,市长信箱回复已经转给住建委,今天是9月27日,一个月时间又过去了,希望相关部门能回复,今天再次向市长信箱反映此问题,希望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回复一个公民的信件。
2014年9月27日
市长先生你好!
我于7月份向市长信箱反映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问题,长沙市没有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续建人防工程登记到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证上,导致开发商发初始证为依据,出售出租结建人防工程部位的车位,侵犯国家和业主利益,后市长信箱将此信转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但一个月了都没有回复!请你进行督促落实此事,以维护国家和业主的权益!
市民
2014年8月23日
原信件如下:
尊敬的市长你好!我有一事弄不明白,想请教有关部门。长沙市岳麓区城西公寓小区,地下室车位,有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之分,人防车位位于人防工程内。现开发商拿出人防部位的产权证,证明自己拥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出售人防部位的车位。 但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一)对结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面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标高等事项;
第九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结建人防工程,开发商的产权是初始产权,在给地面建筑物颁发房产证、国土证时,应当登记到地面建筑物的名下,也就是业主的名下。但现在长沙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只为开发商颁证,确不将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到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上。 所以我提两个问题希望得到回答:一是开发商人防工程的产权证是否是初始产权,能否能作为其拥有人防工程并出售的证据?二是长沙是为何不落实将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高到地面建筑物权属证书上的规定?这是不是选择性执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只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而不登记到业主的地面建筑物名下?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是为人民服务吗?
回复内容:
您好!
您的信件已转交至市住建委处理,我们已经督促市住建委及时回复您的来信。
盈科律师: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处负责答复。关于您提及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结建人防工程初始登记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我处对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初始登记相关要求的,为申请人进行“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于结建的人防工程,我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进行登记,在地面房屋栋证对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情况予以载明,并无您所说的不落实《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的情况。根据您所提供的线索“长沙市岳麓区城西公寓小区”,我处按该坐落描述进行查档,但未找到相关信息。
二、关于您信中提到:“选择性执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只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而不登记到业主的地面建筑物名下”的问题,1、开发商因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办理的是初始登记;业主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办理的是转移登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人防工程的相关情况是对开发商“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而言,我处依法办理登记,并无选择性执行的行为。2、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的部分,我处依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如属产权归属纠纷,可循相应途径解决,我处属于房屋登记机构,无确定产权归属的职权。
特此回复。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201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