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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招考设定服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018-4-8 7:59:03发布20次查看
近两年,长沙市,长沙县,芙蓉区等部分岗位招考事业编制人员,设定了五年服务期要求!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请问这个设置服务期限与政策是否相冲突!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我市部分区县为了稳定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可能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了服务期限,但是在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还是可以随时单方面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您还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731-8490799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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