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我叫蔡建军,2012年5月20日23点,我在浏阳市大瑶镇附近的319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后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瑶中队认定: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刘滔(已死亡)因越双黄线严重违规负主要责任。从事故发生至今,我一直饱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煎熬,一方面是迫于死者家属的无理取闹,另一方面更是对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瑶中队的违法执法很气愤,现举报以下四点:第一、本交通事故中死者刘滔的损失共计约280000元,但在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瑶中队的强制调解下,我作为负次要责任的一方竟被要求赔偿死者家属270000余元;第二、2012年6月16日16点,我在澄潭江被死者家属无理殴打,构成轻伤,但之后澄潭江警察却敷衍了事,根本不作处理;第三、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瑶中队收取我4000元的交通事故调解费,没有任何依据;第四、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瑶中队违法扣除我的车及车上货物,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你反映的交通事故问题,我队领导高度重视,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12年5月20日零时10分左右,驾驶人蔡建军驾驶湘b34766重型罐式货车在g319线与刘滔驾驶的湘a8ae65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滔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出警后我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为了收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依法暂扣了双方车辆,经交警现场调查与取证,我队依照规定,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蔡建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蔡建军与刘滔家属在交警三中队对事故赔偿问题进新了初步协商,由蔡建军先赔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死者安葬的前期费用,赔偿问题另行协商。
2012年6月26日,当事双方在交警三中队就赔偿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蔡建军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35000元。(协议之前已付110000元,剩余125000元6月30日之前付清)
关于4000元交通事故调解费问题,该费用由浏阳市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收取,浏阳市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系独立的法人单位,与我队无任何关系。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我支队的提出的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