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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的办事效率及拍卖房个税执行标准?

2017-11-19 18:53:24发布64次查看
市长好:
我已于7月20日反映这个情况给地税,但是过去的十多天无相关部门反馈,我想问为何职能部门办事如此拖沓,是觉得民众的事情不重要吗?另外,我想再次反映及了解拍卖房个税执行的标准及原则,事件如下:
我在5月底通过司法拍卖了取得了一套房产,且为自己唯一房产,刚需房,价值与市场价相当,前期与法院、银行办理前期手续,导致到2017年7月19日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过户交税时被告知长沙市地税局发布的2017年4号文,个税核定住房及非住宅征收率保持不变,唯有拍卖房个税征收率从1%调到3%。
我个人认为理由不充分:1、通过长沙市地税管网及网上查找不到此文件,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起眼处可以看到此文件,并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法律效力。2、拍卖住宅房同样也是住宅,为什么执行标准不一样,文件也没有进一步说明。3、拍卖房所有税费承担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应由卖方承担的个税,加大了买受人负担。4、买受人买拍卖房,其实从一定程度款解了被拍方、债权人、法院等的矛盾,对社会安定、和谐带来积极作用,这个文件着实打击买受人对政府的信心。5、这一条款出台太笼统,应该视情况而定。①拍卖所得者为刚需住宅用房,且价位与市值相当,个人认为应取消个税缴纳,既鼓励买受人对司法进程推进、产生社会积极的影响、消化了一定的闲置资产,同时又惩罚了不守诚信的被拍卖者。②拍卖所得者房产超过一定数量,政府为了保证房地产健康发展,可考虑适当加大税收,普遍买受人应该都可以理解。
综上所述,请市长及政府考虑这一诉求,认真及严格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并及时公布解答,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谢谢!
附件1:img_4148(1).jpg
附件2:img_4148(1).jpg
李莉:
你好。你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就来信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说明如下。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对个人拍卖房产取得所得,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按3%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这项政策规定不是新政,而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你的来信!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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