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状告南太湖村委会无视村民彭赛个人权益,包庇纵容组上个别人私下瓜分彭赛个人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我叫彭赛,今年二十九岁,住南太湖村栗山湾(南太湖村九组)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我于历经铺派出所独立列户。二零一一年九月四日晚组上召开村民会讨论分配土地征收款之事。当时组上无人通知我回家开会(我当时在深圳打工),组上主事人员在我(户主)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制定了分款方案。方案上并未列出彭赛户主的姓名和家人的分款明细。三天后,别家人都纷纷拿着存折去银行领征地补偿款,而我土生土长在栗山湾的村民却分文没有,这是侵犯我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其二,栗山湾组上制定分配方案的主事人员的所作所为应该南太湖村委有监督权,村委干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征地补偿款发放下去。导致现在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其三,村委书记、联村干部在我反映情况以后,说“你的钱是你姐姐分了。”我姐姐是通过法律途径分得的一份,是她们应得之得。与我毫无关系,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村委干部的这种说法无疑是荒谬至极。
其四,我们的情况曾多次向乡、县信访办、县纪委反映,县相关领导人也多次电话告知村委酌情解决,但村委干部却无视领导和组织的存在,把问题踢到组上。试问村一级政府对问题都是置若罔闻,组上如何能解决?
综上所述,我请求上级相关部门来我组我村调查了解事情的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事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补足彭赛户主及家人何丹(预测人口)应得的征地补偿款85600元。如若不然,我将永不放弃,直至事情圆满解决为止。
请求相关领导同志着重解决为盼!
宁乡县历经铺乡南太湖村栗山湾组
村民彭赛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征地款分配情况:因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县住房保障局于2011年8月在我乡南太湖村栗山湾组征地,资金到村后,由组上确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规定外嫁女一律不参与组上的分配,该村民小组共31户,已有30户户主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同意该分配方案。
(二)彭赛户基本情况:彭赛之母谭俊连(已故)于1988年与叶冬初结婚,婚前谭俊连已有三孩为彭丹、彭希、彭赛,婚后超指标生育第四孩叶鹏,按当时情况叶鹏出生后和父亲叶冬初落户在本乡历经铺村(原大塘村四组),在历经铺村有承包责任田,并于去年在大塘四组搭建了棚屋。1995年,经叶冬初本人申请,栗山湾组户主签字同意,其户口迁入南太湖村,但叶鹏的户口仍在历经铺村。2004年叶冬初与菁华铺乡村民易福元结婚,同年叶鹏将户口迁入南太湖村栗山湾组,但未经村组同意。2010年,易福元的户口迁入到栗山湾组。
二、针对彭赛户上访事项的工作过程和实际情况
1、征地款分配方案尚无法律法规明文细则规定,一般是由村民小组自治确定分配方案,该组通过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并且全组共31户,已有30户户主签字同意分配方案。
2、该组两次征地款共计622万多元,因彭丹、彭希、叶鹏三兄妹上诉法院,法院冻结资金20万元,南太湖村支两委根据组上户主已签字的分配方案将剩余征地款项打入组上帐户,该组征收款除法院冻结的20万元以外全部分配到户。
3、叶冬初户分配情况及理由:叶冬初户现有四个分配指标,叶冬初一个,易福元一个,彭赛两个(按组上的分配方案年满18岁的未婚男性分两个)。彭丹、彭希系外嫁女,该组共有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10多个,都没有参与分配,彭丹彭希未在该村组居住,未履行该村组任何公益事业建设摊派,所以彭丹彭希也没有享受组上的征地款分配。叶鹏虽然户口已于2004年4月15日从历经铺村迁入南太湖村栗山湾组,但因户口迁入未经组上签字同意,叶鹏也没有参加该组的任何公益事业建设和摊派,且在历经铺村仍有房屋田土,因此该组不同意叶鹏参与征地款分配。按组上分配方案,叶冬初、易福元、彭赛(两份)共17.392万元在法院冻结款项之内。
4、根据该组实际情况,乡村干部多次和组上与叶冬初户协调,并于7月9日上午在南太湖村部组织召开了村组干部、叶冬初夫妇、彭赛本人及彭赛姑姑等亲属参加的调解会。调解结果:(1)该组地款都是按户为单位进行领取,彭赛户也应以户为单位进行领取。(2)在符合政策和情理及全组平衡的前提下,彭赛户应得征地款由村委会负责到位。(3)协调会上,彭赛户已基本接受此方案,后再无不满意向,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