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被诱骗到长沙传销窝点的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员,据你们打传办的官员解释,我们这些受害人被骗钱财要没收为长沙地方财政。在此我想请问一下市长:你们长沙地方财政每年通过传销的渠道可以没收多少收受害人的钱财,能增加多少收财政收入,能增发多少公务人员的工资,是不是我们这些受害人养活了你们!
该投诉人多次打电话并于1月9日来到我办投诉,经我办工作人员调查了解:2014年上半年,他和家人亲戚在岳麓区观沙岭附近从事传销活动,现在不做了,就希望政府给他退钱。
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对于三个信件提出的其他问题纯属断章取义、无中生有。
长沙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