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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星沙中国银行在居民楼内租房做食堂污染环境谁来管?

2018-4-6 9:45:08发布28次查看
长沙县星沙中国银行在居民楼内租房做食堂污染环境谁来管?
尊敬的市长:
我们是长沙县星沙银园公寓(星沙大道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后)的居民。近2年来,中国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在其银行后面的银园公寓2栋2楼租用一套住房改作食堂,自从改作食堂后,楼上的住房就没一个好日子过:该单元进楼通道的防盗大门为方便员工用餐,大白天基本没有关闭,往来人员多,严重影响住户防盗;第二,该食堂油烟直接用抽油烟机对窗外直排(房间厨房内部有排烟道偏不用),二楼上的住户根本不能开窗通风甚至连门都不能打开,因为食堂做饭时浓厚的油烟气会立刻进入房内,楼上住房已无法忍受。第三,该食堂的2楼窗户至1楼地面本来非常美观的外墙已变成一面油污墙,流下的油垢已在一楼地下堆积成堆,已严重影响楼栋的美观和小区生活环境。
因为中国银行不受地方管辖,我们多次向中国银行反应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个近30到40人的食堂,本身就相当一个餐馆,餐馆的油烟通过另加装的管道直接排上楼顶,为什么中国银行就这样顽固,置身法外?难道一个有钱的单位就非得要在居民楼中建食堂影响住户还堂而皇之、拒不改正,还洋洋自得吗?我们请求尊敬的长沙市市长出面协调解决,看中国银行是否能买市长的账!
此致。
2011年12月7日
2011年12月28日,我中队接投诉件,根据大队领导指示,请教我中队法制科专业意见,对星沙中国银行在居民楼内租房做食堂污染环境的投诉做了走访调查,回复如下: 根据法制科意见: 1、投诉件中得食堂为中国银行内部职工食堂,只为固定的内部员工提供中餐,不对外开放营业,不具有经营性质、因此,该食堂的行为不在我局的管辖范围内,我城管无权进行查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堂的管理人中国银行星沙支行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鉴于中国银行星沙支行的行为在行政法上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且双方的纠 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我星沙中队一组执法队员已对投诉的业主做好了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建议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并督促了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对食堂的油烟排放采取非直排的必要措施,减少对居民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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