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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指南针商业广场非法集资

2018-4-6 5:40:55发布22次查看
呈请刑事立案报告书
被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430000000057388
住所:长沙市枫林一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共同被告:潇湘晨报和岳麓区政府
原告:指南针商铺投资者(具体名单情况附后)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普通人民群众,在长沙市岳麓区政府以及省市区各级领导的引导下,投资于岳麓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文件岳办发[2009]11号)指南针商业广场。鉴于开发商从2011年开始拖欠第四季度投资收益之日起,就一直拖欠2012年的投资收益,且不支付任何的违约金,而且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商铺抵押登记,也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款,符合合同诈骗的事实。岳麓区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张铁炎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希望领导小组能够牵头为我们上诉提供绿色通道,我们通过上诉每次法院都以指南针没有房产证为由不予接受,岳麓区政府也不愿意接受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
在我们投资过程中,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给予重点扶持允许他们经营;第二,指南针连续两年被政府授予重信誉、守合同先进单位,曾多次在潇湘晨报、好房子网等主流媒体上宣传推介,导致投资人上当;第三,广告和宣传遍布全市进行虚假宣传诈骗老百姓钱财的时候,省市领导没有给予陈清说明,反而出席了开业仪式,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了指导。第四,在没得到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政府没有给予制止,防止事态的扩大,导致有1000多人受害。
另外,在我们投资过程中,潇湘晨报也要承担主要责任,从2008年到2012年4月期间,萧湘晨报审查把关不严,大肆刊登指南针商业广场虚假广告,内容有:投资年限短,满两年原价回购;安全保障,商铺产权担保等等,引诱群众投资,为指南针非法集资进行宣传。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另外根据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符合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四个条件,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000人以上,吸收存款将近1.5亿左右,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另外,依据司法解释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清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何处,导致现在没办法按时支付利息,并及时清退到期本金。鉴于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找不到开发商负责人的情况下,我们请求公安,出面协调各方面关系,明确各方责任,追查相关责任,督促开发商马上给予退款,及时清偿到期本金。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否则要求将参与非法集资的相关人等,作为犯罪处理。
恳请公安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开发商负责人圈钱跑路,从而防止群众性事件升级。
附件:
1、法律依据
2、相关证据
3、投资商铺的名单(现提供的名单有1078名,不包括2012年的投资客户,保守估计可能有1200名左右的受害者)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区政府已督促指南针商业广场办理产权手续,待手续办好后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或融资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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