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市改制政策规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后,终止劳动合同。你所在企业长沙灯泡厂是按照[2002]181号文件改制,因181号文件并未明文规定必须给协保人员发放生活费,且企业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协保协议中均未有发放生活费条款,所以你们没有领到协保生活费。
以上是国资委的回复,请问181号文件到期日是2004年6月30日。而我们签的日期是7月和8月,为什么不请公正部门公正?这是一份不公正且过期作废文件。我们都在共产党的兰天下,上海目前所有“协保”人员都有工资,我们为什么就没有?
改制文件和政策的适用是由市企改办批复决定的,虽然你们个别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时间是在7、8月份,但是并不影响所在企业启动改制时整体适用181号文件。对于进入协保发放生活费的问题,181号文件废止之后的改制政策也并未明文规定发放生活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