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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揭发

2018-4-5 17:38:16发布20次查看
长沙县兴湘律师事务所张新国“律师”涉嫌欺诈消费者违法犯罪。
我叫田琛,于2010年6月11号上午去了长沙县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我与泰联物流的劳动纠纷一案。碰巧在楼下遇到了张。他把我带进了他的办公室。
我问他:您是律师吗?
他回答说:是。
我问:咨询要收费吗?
他说:200元。
我先交了200元,然后开始向他介绍案情。
后来也要我与他签订了一份法律委托合同(法律费用6000元),并要我预交了2000元。一个星期之后,他就是到省工商局帮我调出了泰联物流的营业执照,。我不得不另外找真的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他却一分钱都不退: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
现在,我要求有关部门:
一、坚决把这样的“假冒律师”绳之以法;
二、坚决查处他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查处他的收费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我手中还有一份当时与他签定的委托合同原件做证据)
谢谢!!!
tianchen同志:您好!针对投诉信反映的张新国冒用律师名义执业、乱收费、收费不开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张新国的身份及事件经过。张新国系长沙县兴湘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兴湘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1011103337,已通过年检。截止2011年6月14日,我局未曾收到过有关张新国在我县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经查实:2010年6月11日,投诉人与兴湘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兴湘所指派张新国担任投诉人与湖南泰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同日,投诉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随即,张新国依据授权,对委托案件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及协调工作,并代投诉人草拟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2010年6月27日,投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申请,兴湘所与投诉人协议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前期所交费用不要求退还,未交费用不予补交。投诉人对张新国对委托案件提供的前期法律服务工作予以书面认可。
二、关于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问题。经调取张新国办理委托案件的案卷,调查组查实:张新国在办理委托案件所涉及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咨询笔录》、《谈话笔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中,均向投诉人表明了其执业单位为长沙县兴湘法律服务所、其执业身份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并出示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而且上述法律文书均有投诉人本人对文书内容表示确认的签名。上述文书的签订、完成地点都是在兴湘所办公室内完成。因此,以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张新国在办理投诉人委托的案件时,冒用了律师名义执业。
三、关于乱收费及收费不开票的问题。经查,投诉人与兴湘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田琛支付差旅费、其他费用6000元(实际支付2000元,含咨询费),代理费按追回劳动报酬的50%结算。该约定违反了《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因此,投诉人反映的乱收费及收费不开票问题基本属实。
四、处理意见。我局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对投诉人反映属实的问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处,并对兴湘所及张新国违规超标准约定法律服务收费及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未开票结算等问题予以立案调查,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我局感谢投诉人对我们调查取证工作的支持以及对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我县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努力营造长沙县公平、公正、优质的法律服务市场。
长沙县司法局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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