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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市征地补偿费在集体和个人之间是如何分配的?

2018-4-5 17:00:12发布23次查看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我市对这3项费用在村集体和个人之间具体是如何分配的呢?最新的国家土地政策已经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期限长久化了,也就是说集体无权再进行土地分配。这种情况下征地补偿费是不是应该绝大部分给被征地的家庭呢?现在很多省市已经出台规定80%以上给被征地家庭,根据湘政办发[2008]15号精神,我省也规定“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请问我市具体是如何执行的?谢谢!
边城:
你好。你的三封来信已收悉,现对你信中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集体资产分配问题。依据现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关于你户的具体问题。目前,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对象为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你来信中所说户籍变更问题可向公安部门进行咨询。在征地补偿中将以发布征地公告时户籍情况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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