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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质疑新港车管所的执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是6-001

2018-4-5 13:57:59发布19次查看
2013年10月15日上午,本人驱车去长沙县地税局报税,10时在回公司的路上,车已行至珠江花城,遇到二人向本车招手,我便停车上前寻问情况,二人说前往中山亭,在自已好心的情况下,顺路带此二人前去中山亭,正值此时,两人迅速抢夺我的车钥匙,并亮出自己的执法证,随后一辆执法车从珠江花城里面使出,并对我的车辆进行拍照、登记,就以我非法营运,进行查扣我的车辆。
质疑一: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以自身作诱饵,进行执法。这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在“钓鱼执法”,并且是在对我们这些无知人员的一种设套抓捕。
质疑二:本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我当时并没有驱车送事件当中的两位执法人员到中山亭,也没有收受此二人的钱财。
质疑三:如果认定事实成立,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本人第一次初范的情况下,为什么要给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给出一个这么严厉的处罚,处罚金额多达5000,为什么不是批评教育为主。况且本人的工薪收入只有2360每月。
质疑四:本人现就职于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财务人员。本人从未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平时都是上班工作为主。且本人不够成“非法营运”的基本构成要件。1、非法进行;2、属于“营运行为”。构成“营运”,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即必须是经常性行为,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
我希望长沙市人民政府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有关新港车管所钓鱼执法的问题,您可以电话向开福区交通运输局投诉,联系电话:0731-8455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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