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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合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2018-4-5 6:22:47发布23次查看
公正、合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对于《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疑惑与建议
长沙市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2011年9月29日刊载文章《长沙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文章表示“9月28日,长沙市法制办发布公告,就《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览全文后,作为一名普通的拆迁对象和一名普通的市民,为市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样的整体做法高度赞赏之余,对于《办法》中个别具体规定也有一些疑惑,并蠢蠢欲动想要提出几点可能仅代表个人、也可能不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与建议。
一、“低保户补足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与之前的相应处理(即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相比,增加了一个必要条件:仅限于“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者。此变化看似提高了补偿的门槛、缩小了补偿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但结合社会现实,却不难发现,事实上拥有“低保”证书的“低保户”并不一定全部都是拥有财富最少的社会最底层,另一方面因为某些原因而不具备“低保”资格、实质上仍然属于社会底层的穷人却会因此无法享受到本应实至名归的补偿。前者从媒体、网络不断曝光的驾车领取低保补助的丑闻中可以得到映证,后者则可以从包括笔者家人在内的因为已过退休年龄等原因而无法或不再具备“低保”资格的真正困难群体身上窥见一斑。在为国家、社会默默奉献半生,却因年界退休而无法获得补足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保障,晚年仍然只能在不足45平方米的狭小蜗居中度过,敢问政府还叫我们如何继续保持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如果市法制办修改规定的动机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精准打击那些实际拥有一套以上房产乃至私车的富人冒充穷人以享受本应属于真穷人的补偿,那么草民愿冒着贻笑大方的风险献上一计:将“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改为“户均实际拥有房屋数量两套以下(不含两套)”。前者所谓的“低保户”本已无法从事实上保证将所有低收入群体纳入“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范围,甚至因为制度或监管上的漏洞错将部分贪婪的富人误当保障对象,另外即使具备“低保户”资格的一部分最为穷困的人们名下也许根本没有一砖片瓦,更不要谈是否达到45个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如果在目前这样的“低保户”基础上限定“最低面积保障”的保障范围,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将“低保户”的制度漏洞和错误放大,让更多钻空子的富人进一步享受“补足45平方米”的补偿,而让那些真正穷困却因各种原因无以具备“低保户”资格的群体在住房问题上陷入万劫不复,这不是将错就错是什么?相比之下,后者的限制(“户均实际拥有房屋数量两套以下(不含两套)”)则可以从本质上准确将住房不愁的假低保户与贫困边缘的真穷人划分开来,真正实现让最需要的人得到补偿,真正实现公平与合理。当然,如果市法制办修改规定并非为了广大人民——尤其是其中真正最需要保障的那部分弱势群体,而是有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那建议根本就无需搞什么形式上的“意见征求”,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吧。
二、“过半征收者认为方案不符要听证”:《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条规定明文要求“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乍看似乎合情合理,只要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长沙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则可以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仔细思考便不难发现其隐含的问题。长沙征收补偿方案纵使有不尽合理之处,但并不一定会影响全体或者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响未达到一定程度的被拆迁人不一定会对该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利益受到影响的被拆迁人能否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反对意见全部反映给市法制办使其数量超过全体被征收人的50%是问题之一,问题之二是:是否要明确表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才能归入“反对意见”的范围,那些仅对方案中部分规定甚至仅对一条规定表示不满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是否属于“反对意见”而纳入计算比例?希望市法制办可以认识到,能够及时收到的反对意见如果无法达到50%的被征收人比例,绝不一定是因为赞同、认可该方案的被征收人超过50%以上,而很可能是因为双向信息传达是否到位、对于反对意见判断的标准、征求意见期限是否足够等各种原因。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向全体被征收人发放调查问卷,保证问卷中意思表达清楚并保证问卷能够发放到每一位被征收人手中,待被征收人填完问卷发表意见之后再全部收回据以统计反对意见比例,时间起码为两个月或者以收到全部问卷为限。以行政部门的执行能力,相信这一点并不难做到,尤其是在关系到如此广大的民众群体、尤其在住房这样一件对民生关系重大的事情上,如果能够在这件事上做到公平合理、让百姓交口称赞,那么成为全国地方优秀典范作为被各地政府争相效仿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三、“互动”:如果您对《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10月14日前反馈至长沙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办法》中“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结合10月14日的期限,那么征求意见开始的时间最晚应为9月15日,不知在9月15日这一天有多少被征收人已经通读《办法》并得出意见开始进行反馈,至少本人及周边认识的被拆迁人都是到9月29日报纸刊载此消息起才得知此事,接下来的国庆七天假期不知道全体被拆迁人中有多少人能够利用这难得的闲暇来向市法制办反馈意见,而市法制办又有多少工作人员及时、完整接收和整理被拆迁人反馈的意见。行政部门这种“快刀斩乱麻”的雷厉作风让百姓印象深刻钦佩不已,但如果因此影响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知道最终会产生怎样的评价。期限是否足够,事实上体现出的绝不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会关系到整个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实施与效果。前期沟通工作做得耐心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后期实施工作的效率高低与难度大小。如果行政部门前期一味追求工作效率,后期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拒绝配合工作的被拆迁人与钉子户之数量与比例以及矛盾激烈程度预期将非常可观,再创全国纪录也大有希望。对于意见征求期限的建议,以上述第二个问题中的建议为准:时间起码为两个月或者以收到全体被征收人意见为限。
以上所有疑惑与建议的提出,皆为一个公民出于民生与政府执政的考虑,并非为一己之私,还望相关部门领导慎重考虑,本着以民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老百姓办好这件大事与实事。公正、合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相信长沙市法制办不会辜负自己的使命与人民的期望。
此致问候
来信人:长沙市开福区上大垅东风二村居民 小熊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户补足45平方米给予补偿”的问题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与此前的拆迁规章市政府79号令、104号令在相关条件“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规定上是一致的,没有提高补偿门槛和缩小补偿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款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收房屋时对特定对象的补助规定,为避免公共财政资金不当使用,需要严格限定救济对象的条件,对你提出的将该条件改为“户均实际拥有房屋数量两套以下(不含两套)”的建议,由于无法排除其中的中高收入者,如实行补助,可能引发新的分配不公,因此,不予采纳。 二、关于“过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要听证”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依据的是上位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一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的规定,并根据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进行了细化,使得上位法的规定更具操作性。需要说明的是:举行听证只是征求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对未达到50%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根据该款规定同样需要征求其意见。同时,你提出的向全体被征收人发放调查问卷,由于属于具体工作方法问题,不需要在规章中进行规定。实际上,在各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操作中,房屋征收部门都发放了相关征求意见的表格,逐户上门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归纳和整理,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对于其中合理、合法的诉求,政府也会在考虑在补偿方案中予以采纳。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期限问题 《实施办法》中“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是指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而且,上位法对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一般为7至10日,《实施办法》于2011年9月29日在长沙晚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考虑到国庆长假,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延长到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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