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很多农民工60多了,但身体健康,吃苦耐劳,依然还能从事不是很危险体力劳动。因为现在年轻人都不愿意上工地。因此我觉得工地农民工应当不受60岁退休限制,或者适当延长退休期到65岁。入工地时工地上并没说你60岁了,不能参加劳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不受劳动法保护,不能享受跟其他建筑工地工人一样的待遇,作为同样为城市发展奉献的辛勤工作者,这样的区别对待有失公平,脱离实际。因此我请求适当放宽工地工人申报工伤的年龄限制,65岁以前的可以申报工伤,同时通知各工地65岁以上的工人尽量不要再到工地干活,让60-65岁的建筑工人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更符合公平公正,更能体现对农民工的关怀。
现对你于2017年8月30日在网络问政上所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中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工地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发生工伤事故的,适用此条款保障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