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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北路强制拆迁有人管吗

2018-4-4 11:09:12发布23次查看
黄兴北路拆迁办不顾民情,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也没答复被拆迁人提出的意见,三证超过法律有效期,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现实中、网络上民众怨声载道。在2012年7月5日在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就拆迁问题进行庭审,2012年7月13日拆迁办又进行强制围板围档行动,2米高的铁板把大门堵得死死,阻断交通,我们8700户黄兴北路居民在此恳请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市民朋友您提出的听证问题,《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十五条有如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即组织听证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 2.开福区人民政府已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听取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其中合法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了方案,发布了《长沙市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应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 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的批复》(长发征[2012]103号)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批复文件,该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没有两年有效期和延期的要求。故而,立项批复至今是合法有效的。 4.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规定规划审批文件的有效期。《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是明确的,即六个月内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而不是六个月内将用地手续办理完毕。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已申请启动征收程序,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已在办理当中;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此,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单是合法有效的。 5.关于市民朋友您所提的围挡问题,该指挥部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已于2012年7月2日取得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长管e5字第1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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