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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钱不见了,银行推责

2018-4-3 23:33:35发布36次查看
一个农民的诉求
尊敬的胡市长:
我叫林赏赐,男,现年66岁,现住长沙县星沙开发区。
我于2014年12月24日中午11:30分在星沙天华北路工商银行3号柜台上转进账内13.4万元,原卡内有6440元,共计14万零440元,当时在柜台取现4万元剩下10万零440元,存在储蓄卡上,当时柜台打了一张存款收据给我。
因为要还乡下别人的欠款,于当月27号叫来债务人一同去取款,仍然是三号柜台,我持卡办理取款时,发现该卡密码已被修改,无法使用,当时就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发现卡内仅存62.44元,从银行打出的清单上看,钱是分8次在江西南昌atm机上取走,其中两次是银行转账,我于当天报110星少派出所立案,通过在江西南昌录像取证是一个戴头灰身穿雨衣的人从银行atm机上取走,公安机关已确定该案嫌疑人难已侦查终结。
在银行之间的争吵无法调解下,我请求市长为我们农民作主,现应由银行赔偿我的失款10万零440元,理由有五点。
一.我的银行卡一直到现在仍在我家中,而且密码记我心中,从未捆绑手机和网上购物刷卡,而且此工商卡办卡两年来用得很少。
二.我在银行开账户办理储蓄卡后,银行应当为其保密,有责任保障卡内存款安全。
三.我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后,双方在法律上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
四.银行如果说我本人作假,存在密码和银行卡保管不妥,但他不能举证说明,而且应当是公安机关核实,不能由他信口开河。
五.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盗刷,atm机无法识别真假,银行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人民财产损失,是事件的根本原因。
所以银行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今天求救于胡市长,为民作主为民解难
愚民不胜感激
林赏赐呈报
2015年元月23日
来信同志: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2014年12月24日,我局星沙派出所已立案侦查,现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星沙派出所联系电话:0731-84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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