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农户拆迁补偿政策哪项明确不予补助
来自红网 长沙市委办综调信息室(长沙市) 的调查回复:单位回复
您于2002年将户口由我镇迁出至侯家塘派出所,为非农户口。2013年,长韶娄项目(原长花灰韶项目)以103号令拆迁,父母虽以您的名义分为一户,但房屋产权属于农业户口的父亲崔子尤。根据长政发〔2009〕27号文《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款“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中明确规定了“拆迁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岳住建局发〔2013〕18号文件《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只针对农业户口办理建房证,权属的主体是农业户主,而不能是非农户口的您。所以您户的房屋属于农户的补助标准,不能以非农户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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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负责任的回答,感觉有道理吗。强盗会说自己是强盗吗。
8月4日回复顶转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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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考虑一下老百姓的实际情况吧!
8月4日回复顶转发举报
来自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政府[2015-08-03] 据查,您于2002年将户口从岳麓区莲花派出所迁出至雨花区侯家塘派出所,为非农户口。2013年,在执行103号令征拆政策的长韶娄项目(原长花灰韶项目)拆迁中,您父母虽以您的名义分设一户,但您所反映拆迁的房屋产权仍属您父亲(系农业户口)。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长政发〔2009〕27号)第二条第五款关于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中明确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岳住建局发〔2013〕18号)中也明确规定“只针对农业户口办理建房证,权属主体为农业户主”。所以该户房屋属于农户补助标准,不能以非农户标准进行补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中共岳麓区委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关于长沙市委办综调信息室、中共岳麓区委办公室、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政府
对非农户拆迁是否有购房补助回复的答案疑问
1;确认我是非农户口,应该是以103号令征拆政策为前提下实施, 103号令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非农户补助标准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
请问政府我为什么不能应该按上述条款进行补偿,103号令令的是什么?
2:长政发〔2009〕27号文《长沙市征地补偿监督暂行办法》(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
请问政府既然我父亲以我名义的一户,也多次强调与反应,是否采纳过此意见,我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与公示,何来监督?
3:《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岳住建局发〔2013〕18号)中也明确规定“只针对农业户口办理建房证,权属主体为农业户主”。
请问政府我出资所建的房屋是遭遇二次拆迁时间,应该是远在岳住建局发〔2013〕18号之前,当时属于望城县与岳麓区区域划分阶段,为何要用《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来说服103号令征拆政策?
4:我发现在所有的政府拆迁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农户拆迁没有购房补助” 这句话,如果有这句话,我相信政府也不是省油的灯。也请政府职能部门仔细阅读如下几条政府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4月1日,第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
b、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长政发〔2009〕27号文件。
c、岳住建局发〔2013〕18号
疑问申请人:崔建伟 2015年8月28日 上午10.42
你好,信中反映问题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