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经过
我姐杨淑珍于2014年12月招聘至长沙市毛家饭店(沿江店)。饭店方与其签了劳动合同,给其发放了工作服和工作胸牌,办理好了工资发放银行卡,并安排在服务员岗位上。2015年9月20日,饭店方通知她,由于年龄偏大,将在9月30日辞退她,后因国庆期间饭店人手紧张,至10月10日才正式将其辞退。办理手续时,我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遭拒绝。
二、主要违法事实
1、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进行经济补偿
饭店方先欲以年龄偏大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遭拒,后又以不同意改变工作岗位(改为洗碗工)、不同意不普涨基本工资(服务员工资较低,从9月开始普涨基本工资,由每月1800元涨至2000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饭店方未按照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饭店方应向我姐进行经济补偿却拒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合同签定时的违法行为
饭店方与其签了劳动合同时,未详细解释合同条款,直接让其签字,且没有将合同一份给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并且合同中对合同期限故意不填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交纳社会保险
我姐在该饭店工作近十个月,饭店方一直未替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补偿追讨
10月12日上午,我找到毛家饭店人事部李主任和其同事,提出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由饭店方对我姐进行经济补偿。对方答复,毛家饭店是私有,不执行这个(即毛家饭店是私有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并扬言,毛家饭店开办9年了,到劳动局告的不止你一个,让我到劳动局去告。横蛮地拒绝了我的要求。
四、投诉诉求
请政府督促饭店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我姐支付赔偿金,即二倍经济补偿金,约4400元(每月工资2000元,满勤津贴100元,资金约100元)。
2015年10月12日
联系人:杨喜才;电话:13755058296
“流浪歌”网友:
你好,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劳动争议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仲裁时效为1年,且不收费。劳动仲裁需要您提出申请,因此,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来主张您的权益。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一切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