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本人是蔡锷中路棚改的被征收户,对蔡锷中路棚改现在执行的有些政策存在很多疑惑,为配合政府顺利完成棚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对执行政策的疑惑反映如下:
1?(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导性意见)是否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能否作为关系到被征收户切身利益的政策加以施实?
2?(指导性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房改房?商品房?集资房等成栋住宅”条款,如何解释成栋住宅与该栋每户住房的区别?
3?房改房?商品房?集资房都通过了法定程序办理了产权证,是公民的私有财产。该类房屋与独立单栋楼私房从法律上有没有本质区别,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进行补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4?评估公司按二手房价格,作为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的基础,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进行评估。被征收户拿到这样的补偿费,到什么地方去购置同等房屋价值和同等房屋使用价值的房屋。这样的房屋征收补偿费与重新购置房屋的房屋重置费形成了巨大差额,这合理吗?
5? 本人居住的房屋从1989年5月就改造成门面,出租他人从事经营开店已二十多年,是在(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 “住改商”,完全附合国家对“住改商”的有关规定,为何在征收补偿时不能按“住改商”进行补偿?
以上恳求得到回复,谢谢!
联系人:黄振球 手机号码:13973117952
附件1:尊敬的市长您好.doc
附件2:尊敬的市长您好.doc
对蔡锷中路棚改现在执行的有些政策存在很多疑问的信件已收悉,现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1、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对蔡锷中路两厢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发布了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6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3款“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
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之规定,征收时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用途)房屋原则上以房屋规划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有相应规定。具体本项目房屋征收,对于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用途)房屋,结合其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纳税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情况,在签约时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偿,具体参考《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导性意见》进行补偿。该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征收政策,结合我市城市房屋征收实际、棚改征收过程中“住改商”房屋事实现状制定,仅供在我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参考。
2、关于来信中提及的成栋住宅问题
成栋住宅系指与城区内独栋私房住宅相区别的私房住宅房屋。
3、关于来信中提及各类房屋同等对待补偿问题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同时,一并公布了本项目房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本项目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明确,对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下相应类型房屋的征收补偿、奖励项目和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房源保障、住房保障政策、征收补偿时房屋权属认定、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等均进行了相应规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房屋征收政策的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补偿。
4、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问题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信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确定。因此,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客观、公正的。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为依据,结合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偿、奖励和补助等,计算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总额。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5、关于来信人提及的其被征收房屋是否参照“住改商”补偿问题
本项目房屋征收时,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用途)房屋原则上以房屋规划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来信人提及的其被征收房屋,如涉及改变使用性质的,在征收签约时,将结合房屋实际情况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