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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问题

2018-4-2 12:34:13发布26次查看
尊敬的市领导:您们好!
现在我家所在城镇已经开始进入拆迁工作实施阶段的第三期公示。但是,根据长沙市103号令“引导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货币补贴安置的,区政府可按照每人8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其中市财政补贴每平方米300元)进行补贴,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每人2.53万元购房补助费继续享受。”到了我们望城区所在地区,却成了购房补助80000/人,室外设施6000/人,购买安置房面积55平方米/人,请问这是符合规定的,还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克扣了我们的指标。现在家里拆迁补偿费用过低以致我家不能同意签字,工作人员告知将要司法强制执行,该怎么办?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区征地办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我区购房补助8万实际上是指购房补助费2.53万元和购房补贴费5.47万元之和。购房补助和购房补贴费是按照望政办发【2011】5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县人民政府鼓励拆迁安置对象自主购买商品房,按照每人2.53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另按每人5.47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予以执行。同时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实施细则》(望政办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一律采取货币补助、补贴方式。鉴于放地产市场变化较快,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现行补助、补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组织提供稳定价格的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择,为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望城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望政发【2011】2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5平方米每人。您所指购买安置房55平方米每人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安置房不等同于限价商品房。
我区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都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的,您所列数据都是有政策依据作为支撑,无克扣指标等违规行为,敬请您的理解支持并配合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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