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县长龙街道办长龙村苏家村组非法剥夺村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本人杨笑,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苏家组387号,联系电话:13723883314
本人自出生、长大、结婚,其户口一直登记在长龙村苏家组,系苏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3年 6月6日,本人与谢德安登记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2006年10月 22 日,本人生育一子谢厚,户口登记在谢德安所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16号。自2010年以来,苏家组所在村民小组因星沙产业基地、廉租房建设、修路等项目需要,土地被相继征收并获得土地补偿款,随后以组长杨伟明(联系电话:13874836532)为首的苏家组在2010年9月13日、2010年10月6日、2011年9月27日、2011年1月29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7月26日、2014年1月27日七次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组村民,人均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98 308元, 但是以组长杨伟明为首苏家组在分配上述土地补偿款时拒绝将本人纳入集体补偿分配名单,本人多次找到组长杨伟明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但遭到明确拒绝,其理由是村民小组在2007年3月7日召开户主大会集体通过了一项“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不享受本组任何待遇”的决议,因此告知本人无权获得任何土地补偿款。 但本人认为,户主大会通过的此项决议非法剥夺了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是,长龙街道办、长龙村村委在本人的维权过程中处处设置障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理要求,以村民自治为名非法袒护苏家组的利益;人民法院曾向长龙村委会送达司法文书要求村委配合法院暂时冻结苏家组土地补偿款,但村委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土地补偿款被组上领取并全部分配给其他村民。苏家组组长杨伟明则更不配合,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时,拒不配合,甚至当面对法官恶言相向,态度极为恶劣。
本人户籍、居住生活一直在苏家组所在村民小组,早就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是失地农民今后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的最基本来源和依靠,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和社会的稳定,苏家组及村委的行为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国家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现特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以上事实,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威严,并恳请有关部门领导主持公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支付本人被剥夺的土地补偿款98 308元。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杨笑
时间: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杨笑:
您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长县办发〔2009〕53号文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分配,制定并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
2、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文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3、对于您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我街道相关拆迁工作人员与综治办协调人员进行了上户走访、了解情况,近期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综治办将组织召开你户专题协调会议。由于目前我街道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比较多,涉及外嫁女问题的村组也比较多,大部分都是由街道、村、组协调解决;不接受协调的,再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后,我街道将进一步做好村、组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在充分尊重村、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保村、组严格按制度办事,合法、公平地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