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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责任的条款

2018-3-31 15:23:19发布18次查看
市长:
您好!
希望你能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信件,并为我解惑!
我准备在长沙钱隆世家23#栋买一套商品房,昨天下午准备去签合同,开发商在没征得我的同意情况下,就把合同打印出来了,并说此合同是不能有任何更改的,当时我想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就签了吧,折腾不起了。但是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中的条款彻底伤害我了,条款中对逾期交房开发商要支付多少比例的违约金有明确要求,但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这个\日我问了负责修改并打印合同的这个人,是不是笔误,是不是忘记修改了,她说不是,她说这是律师要求。我又问她这个\日是多久呢?她说按合同理解,没有写多少天,就是不成立或无限期。可否理解为无限期?如无限期那这个合同这个条款还有意义吗?可否理解为开发商没有把握按期交房,不愿承担责任?可否理解开发商在店大欺客?可否理解政府没有监管?………………太伤我的心了………………
跪求市长为我等主持公道!
关于我的上一封信中提到那个“第”字,市长您可看乾隆世家的合同第九条。其它的勉强可以接受。
买房对我来说,是人生中最重大的事之一,买房对我来说,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可是在买房过程中,却让我悲伤不已。我发现买房是土豪该干的事,房产是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游戏。“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在房产项目中是用不上的。
彭志发: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对于你所提出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遇到的问题,我委已与开发商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已督促该公司尽快与你取得联系,督促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做好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对具体条款的签约工作。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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