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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车

2017-11-9 21:16:30发布59次查看
那次在浏阳永安镇永佳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车停放超市旁边的人行道边,几分钟后发现电动车被永安城管支队拖至永安交管站院内,被告知带发票及合格证来取车。第二天带上证票去城管队办取车手续,要求交五十元的拖车费,在交管站交二十元的停车费后才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强制法)第26条;长价服(2011)162号说明第2条等相关法规、文件都规定暂扣车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停车费及拖车费)啊!望市领导处理此类乱收费行为,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谢谢!
伍无: 您好! 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按“机动车违法停车”由参加联合执法的交警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李红申辩称其驾驶的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应按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5.1.1和5.1.2规定,只有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的电动车才属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该车的最高时速和整车重量远超gb17761-1999的规定,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但鉴于目前国内各界对此尚有一定争议,根据行政管理效率优先的原则,为规避不必要的法律条文争议,不管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均属于交通运输工具,遂由参加执法的城管部门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对您处以50元罚款的决定,并开具了罚没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no0703772032)。另,由于您的车辆在交管站的违法车辆停车场停放了两天,永安交管站依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取了两天停车费共20元,长价服(2011)162号发布于本案之后,且该通知附表五中仍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电动车 收费标准:10元/天.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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