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们是湖南长沙雨花区雨花亭井塘村咀上组、麻塘桥组、南冲尾组,三组村民,因我村2010年6月国家征地230多亩补偿款到村,村委会权力大,要按1993年村规民约付2万一亩到组,再无其它补偿,村民都不同意,有2010年11月11日补偿协议为证,上面什么除了征地二万一亩,什么补偿也没有,医保,社保也没有,当时1993年到现在18年了,当时什么物价,现在什么物价,请求各位领导为民作主,能按现行的政策征地补偿到户,我们现在是人均一万,再无其它呀!农民的生活无法保障。求求市领导能为我们和井塘村村委会协调一下,让我们能够活下去。
现在村里12个组有9个组按60号令征地拆迁安置好了,现在最后三个小组,房子也不安置了,土地却只出二万一亩,这样我们的生活,生产都得不到保障,这是严重伤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无知情权,无参与权,程序违法,严重伤害了农民的重大利益,请为民作主!
请回复人民来信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1、关于征地补偿政策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市2008年4月1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适用《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103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原60号令)同时废止。圭塘河防洪工程的征地在2008年4月1日之后,因此按103号令实施征地补偿。
2、部分村民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没有把已经废止的60号令与103号令完全区分。如:除水泥道路外,水沟、下水道等,按103号令的规定户外设施按5000元/亩包干补偿,不存在按60令操作进行逐项核算。又如青苗补偿按实核算,按性质不同低至4000元/亩,高达8000元/亩。所有政策性补偿都已执行到位。
3、村民反映意见最大的是2万元/亩的补偿问题。其实2万元/亩只是村组之间的利益分配,而非国家征收补偿的地价。实际上,防洪工程征地补偿费用最高为124000元/亩(菜地),该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103号令不存在单独的75000元/亩的劳动力安置费,那是60号令的提法。
按照103号令,对土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委会进行分配,而不是村民小组和个人。根据村组法,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本村的重大事项。1993年,井塘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不管土地的征收标准是多少,按2万元/亩补偿到组,再由村民小组自行分配。2008年,部分村民提出时过多年,考虑物价等因素,建议调整标准。于是,村委会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综合各种因素,代表大会仍然作出了维持93年决议的决定。因此,2万元/亩补偿标准的确定符合法定程序,且被征收村民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同样,如村民认为标准需调整,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进行,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为准。
4、按103号令给予的补偿都已拨付至井塘村委会帐户。因咀上组村民对2万元/亩等问题不理解,没有在领款单上签字,对组的补偿就没有拨付到组。换句话来说,在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土地和青苗补偿款可立即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