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商务局对张灏
在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投诉再次回复的申诉
理由:2016年8月30日的上述回复中:
1、没有回答第一次回复中说到“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了湖南省发改委备案和湖南省商务厅的认可,请问认可是否等同于批准设立?是否算正式批文?”的问题。
2、没有回答第一次申诉中 “第二项中说到该公司已于2016年2月6日按上级要求将湘商油、湘商银等交易品种退市下架不再开展原油交易。那是否意味着2016年2月6日之前该公司所做的原油交易上级是同意的?是否意味着其诱骗客户从事没有国家批准的虚构的原油交易,造成受害者损失就可以不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但答复中并未给出责任追究的意向措施和结果。”的问题。
3、长沙市商务局第一次回复中既然帮助湘商商品交易中心说会员单位“与我妻子签定了友好协议”,我在申诉时说明了该协议的真实情况,长沙市商务局的回复又将我推向法院起诉,你们为什么不帮受害者说话,不帮弱者说话,反而处处维护违规平台?
4、你们对受害者反映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深究问题根源和责任,反而是反馈给平台和交易协会建议调解,而且还用“建议”一词。难道政府只是个活稀泥的机构吗?这样的部门不公平,不作为,对受害者提出的责任追究问题视而不见。
5、长沙市商务局的回复中提到市级商务局没有行政执法权,并分别将我的问题推向商务厅、银行、法院、工商部门,这是一个政府机关对待一个受害的弱者的态度吗?长沙市商务局既然没有职权能力管此事,为什么政府让一个没有管理能力的部门来处理我的投诉?
再此恳请政府,认真对待受害者反应的问题,本着公正负责任的态度,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问题必查,结果可信的原则,真正为民办事,真正做人民的政府,让百姓信任的政府。
张灏 王尹
2016年9月8日 夜
联系电话:13722976380
邮箱:23225923@qq.com
注:详见附件
附件1:20160820112325594.doc
张灏:你好!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没有回复湘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了湖南省发改委备案和湖南省商务厅认可到底是批准设立还是正式批文的问题。按我省相关规定,开设交易场所(交易所除外)不需要前置性审批条件,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无需我省商务厅审核、批准,且湖南省商务厅并无此项审批职权。省商务厅给企业出具的规范经营的函件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批。我们在给你的第二问题的回答中进行了说明。
2、关于你湘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经营湘商油、湘商银等品种责任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规湘府办阅[2014]11号《关于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交易场所的监管为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置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施行。省商务厅的职责为《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业规划、信息统计工作。
3、关于我局建议信访人向法院起诉的问题。当事双方的合同协议问题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审判裁定权。
4、关于我局建议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协调投资矛盾的问题。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具有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职责,我局接到你的信访后,一方面依职责调查企业涉嫌违规问题,一方面协调你的信访诉求,双方达成了协议,没有维护平台等不公平、不作为的现象。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建议您审慎、理性参与各类交易市场的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