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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2017-11-8 13:02:01发布48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
我叫刘建明,现年36岁,系宁乡县金州镇全民乡同兴村5组村民。其他家庭成员还有妻子刘海燕,现年36岁;儿子刘鑫荣,现年12岁;母亲周喜珍,现年65岁;姐姐刘爱群,现年38岁。祖辈居住 该村,世代务农,靠种田为生,全家为人忠厚老实、遵纪守法。
据说现因杉杉锌材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征收我们全家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屋。2014年3月6日,金州开发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一行十余人来到我家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来人并未向我们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具体身份不明),也未向我们出示相关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证。仅凭其单方认可的补偿标准即对我家房屋总面积计算出九十余万元的补偿款,另加每人7.8万元的人头补偿费。而对我们全家提出的拆迁后的房屋安置、就业及生活来源等现实问题未予正面答复,更没有就我们提出的上述问题给予明确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情况,导致我们就拆迁安置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
按理说,对于政府合法的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建设或者政府招商引资所需的拆迁项目,我们是应该积极配合的,实际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但鉴于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拒绝向我们出示相关合法有效的拆迁依据,所以原则上我们不同意拆迁。如果政府要求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屋,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拆迁单位必须向我们出示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拆迁批准书及红线图(即拆迁依据);
2、拆迁单位必须向我们出示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标准及计算依据;
3、对于我们全家今后的住房安置必须有明确的安置方案及出示安置房屋的相关设计图纸;
4、对我们全家今后的生活和就业问题予以妥善安排;
5、鉴于我们全家世代务农,房屋被拆迁后将改变我们的户籍性质,对于我们的社保和医保问题也应该予以妥善解决。
如果拆迁单位不能向我们出示相关的拆迁批准书及红线图,那么我们无法核实我们现在所住的房屋是否在本次拆迁范围内,也意味着本次拆迁行为不合法。既然是不合法的拆迁行为,我们有理由拒绝拆迁。
我们郑重向各位领导提出,我们不奢求靠拆迁来发财,只要求政府能够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拆迁事宜。同时我们也请求政府本着以天下为公的原则、以社会和谐为己任、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真正做到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以充分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性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出于报复,于2014年4月8日,宁乡县工商局对我家在村中开办的维持生计的摩托车修理店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6000元,罚金14000元,原因是我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我开修理店之初,也曾经向附近修理店打听办证情况,但大多都未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怀着从众心理开业了。两年来,也从未见有关部门查问、催办营业执照。
更令人愤慨的是,于2014年5月8日,金洲开发区拆迁办几十人在村支书邓林之、费跃武等带领下,强行破门而入(门锁砸坏),逼迫我们签署拆迁协议,混乱中,家中部分物品丢失,部分附属设施被拆除。这种非法暴力行为,我们无法接受,也绝不接受。
如果政府不能善待我们弱势群体,坚持违法拆迁,那么我们将越级上访,并向全国媒体求助,誓死捍卫家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此致
申诉人:刘建明 刘爱群
电 话:18229884113
日 期:2014年5月9日
一、杉杉新材一期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14栋,涉及金洲镇同兴、龙桥两个村,国土部门组织当地镇村及相关部门与杉杉新材项目范围内居住的农户进行拆迁协商,其中13栋达成协议。对于房屋的拆迁,首先召开了拆迁户的动员会,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政策依据、奖励办法、安置政策、社保就业等保障措施;并由县征地办组织国土、规划、城管、镇村及项目单位根据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房屋现状对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联合认定,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和长政发[2014]7号文件)计算出补偿款。相关政策是通过网络、报纸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发布的,当时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政策的复印件,并告知了解政策的途径。
  二、你户部分建筑经国土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国土部门依法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自行拆除,你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国土部门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责成相关部门对你户违法建筑进行了依法强制拆除。
三、工商局部门对你的摩托车修理店进行处罚,是因为无证经营,如有疑问,你可以到工商部门咨询。
金洲新区工业集成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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