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多年前在一家建筑承包商那里担任小包头,在一次拆除地下埋藏水管时下体被弹出的水管砸伤。单位仅仅垫付了小部分医疗费,我叔叔在身体遭受重创的同时,还要面对巨额医疗费和手底下工人的讨薪,天理何在。由于在农村,法律知识水平有限,我当时也劝他去做工伤鉴定,可是他说没用的,就没去。这事不了了之,现在我叔叔身体一直不好,经常要打针吃药维持,不然就会疼痛难耐,且小便疼痛。家里还有3个孩子(大女儿加一对龙凤胎)要上学,生活实在是很艰难。
就想咨询一下市长大人或者您的专业团队,这个工伤赔偿还有希望争取到吗?可以的话如何争取?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