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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我省户籍管理(湘公发[2014]2号)有关规定恢复公民的分

2017-11-8 5:25:32发布70次查看
请求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我省户籍管理(湘公发[2014]2号)有关规定恢复公民的分户权利
尊敬的市长:
您好!
近两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我省户籍管理(湘公发[2014]2号)有关规定,本人母亲符合分户规定!为了如实反映本人及母亲家庭的户口状况,本人向当地派出所递交了分户申请。但黄花派出所无视国家户口政策及省户口管理相关规定,拒不办理分户,使我和母亲的分户问题一直拖而未决,严重影响了职能部门公正廉洁的形象,及当地拆迁的有序进行(户口跟拆迁有关联)!恳请局长大人根据国家及省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为民请命,还我母亲一个公道!本人衷心致谢!
本人自2001年复员到老家农村,黄花派出所将我们小家庭与母亲合户后,母亲一直单独生活(有村组证明),此分户的事实,为分户最为重要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附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我省户籍管理(湘公发[2014]2号)规定,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可以否决一切以拆迁为由来剥夺农民分户权利的借口。
四、湖南省公安厅于2014年1月13日发文(湘公发[2014]2号)到各市州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此致
敬礼
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邹凌云
2015年10月29日
网友“chinabgw”: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邹凌云原系我镇华湘村冲头塘组村民,于1990年入伍,2001年主动申请复员回老家(后长期在北京工作),直至2006年才将户口迁回到华湘村,其父母伴靠其立为一户。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4】2号)的规定,各市州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适应的实施细则。长沙市公安局据此出台了《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于非农业户口的分户有详细的规定,但其中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分立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长公办【2009】265号)、《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长公通【2013】568号)文件执行。其中长公办【2009】265号规定:为了防止征地安置期间户口“突击迁移”,各公安分局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受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长沙县人民政府亦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纪要》(长县政纪【2008】33号),其中规定:切实加强户口管理,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制度,农业户口分、立户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户只有一子女的,不得分立户。因此,根据上述情况,诉求人邹凌云在农业户口的前提下不符合分户的标准,因此不能通过户口联审会议,不能分户。
目前,诉求人邹凌云所在的华湘村冲头塘组已经因宝石工业园项目需要被征拆,邹凌云户已经参与征拆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相关户籍正在办理农转非手续,以解决其家庭成员的社保、医保问题。如果邹凌云坚持分户,可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申请分户。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大力支持!
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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