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
我是2002年9月参加长沙市五部门联合招考,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政审、公示等一系列公开、公正、规范的程序后,分派到芙蓉区街道社区两保服务中心工作的。到现在我已经整整工作了11年。对于我们的性质2004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市城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04】155号)进一步明确其身份,两保工作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编制不明确到人。但是现在芙蓉区人社局要求两保人员签公益性岗位合同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完全应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我们一直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胡市长为我们作主。
我局于2014年4月29日收到id编号为557377的市长信箱信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2〕44号)精神,“两保”岗位已明确属于公益性岗位,需要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