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信函,有几点需要补充:
1、关于我的房产情况问题:按购买及注销的时间顺序如下:(1)97年第一套为61平房改房,至今拥有;(2)2001年第二套为90平二手房,贷过商业贷,后于2004年还清卖房注销,获得第三套房的资金;(3)2004年,第三套房为131平,商业贷还清,于今年元月卖出注销,获得第五套房主要资金。(4)2009年第四套房为91平,第二套为91平方商品房,现还商业贷已还六年共15万余元,除第一年取过两万多公积金用于还当年贷款,再没取过,如今还有近20万元商业贷款未还;(5)基于国家鼓励改善性住房,由第三套房卖房得来主要资金,(卖房后想取公积金还贷,未批准),今年4月买进第五套房,面积231平,没贷款,但借款45万元。综上所述,目前本人三套房,注销两套,还欠贷20万元,借款45万元。准备居住的是最后这套房。
2、特别说明一点,如此频繁的买房、卖房,都只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非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认为的投资性买卖。
3、关于我想弄清的问题:
(1)目前,我不能提取公积金的障碍到底是什么?是因为总数三套房不能提取,还是注销后的房产仍算房产?或者其它关于面积等原因?如果是前者,我再卖掉这个房改房,就只有两套房产了,是否可以提取?(即算卖掉房改房,也还不了我目前为买房换房所欠的贷和债;如果是第二个原因,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明文规定告知市民,且是否意味着我这辈子除了退休都没有机会取我的公积金用于购房了?(国家政策不是鼓励改善性住房吗?)如果是第三个原因,那么我该怎样做才能拿到我的公积金?
(2)不能提现的话,我是否可以把商业贷转为公积金贷?如果可以,那么根据我上面所述这些情况,我应该如何才符合转贷条件,该准备哪些材料?
希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我的情况,给予一个明确且合理的答复,不要让长沙市公积金成为全国公积金提取难的一个范本,且让某些规定成为笑话。也希望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制定政策时,一是要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不搞不明就里的官僚式一刀切;二是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来制定地方政策,不要国家的是一套,到下面是一套,有些政策甚至与国家政策不符,甚至歪曲解读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本来是比较宽松,比较为民着想的,到下面就成了一个瓶口,把百姓苍生的幸福大计全挡在瓶子之外了。
在为买房欠账65万元的情况下,真心不希望自己12万公积金成为养老金。
您好!
您于11月30日和12月01日向“市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特答复如下:
因您自97年至今在长沙市已累计有5次房产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注销房产)。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和《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16号)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长金管委〔2013〕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3、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 (长金管委〔2013〕16号)。
2、“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长金管委〔2013〕2号)。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您的房产登记记录情况,您虽现有住房只有一套,但有过4次住房交易产权注销记录,不符合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贷款条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