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我叫黄超(男,户主)、彭奇志(妻)、黄适(儿),我们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384号3栋3门506房,属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居民.(1992年11月拆迁后转为居民),在1992年11月拆迁前我家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北郊福安乡胜利村第九组。
原户主我父亲黄大可(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当时,全家7口人。1982年在本村新建了一栋住房总面积为186.8平方米的房屋,有承包菜地2.53亩,一直以养种业为主, 并在家里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无忧无虑,达到小康水平。
1992年国家建设修建319国道。我户属于被征地拆迁之一。
1992年11月3日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建国、上大垅公社周孟其、胜利大队书记章智明等来我家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章智明书记认真地对我家说:“你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这次征地拆迁是让你们乡里人变成城里人,政府会按规定安排好你们的工作等等……”。
1992年11月5日,我家积极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协议甲方: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乙方:胜利村村民黄大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992年4号令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请详见协议附件)
1992年11月5日 协议签订后,拆迁负责人以解决我户就业(转行)和办理房产证为由,收走了我户房屋手续原件与协议原件。
1997年因家庭困难,经街道和村部领导话语同意,我在原住宅旁即现在的“319”国道浏阳河大桥下边自家的自留地上修建了几间平房,大约100平方米出租,出租资金来解决一家人的生活费用。2009年10月地方政府把我用益物权人的几间平房以重修“319”国道胜利村段浏阳河大桥危桥为由,把我家的用益建筑物作违章建筑拆除,未给予赔偿,拆除空地后却又让别人家重建,成为别人家的“合法面积”。
时至今日19年以后,根据拆迁共5条协议,只落实了我全家农转非的户口,转户后:
一、未安置我户黄大可、田新安、黄超、彭奇志在籍的劳动力就业问题。
二、 房屋本以产权交换(以面换面186.8平方米)的形式,却还要我拆迁户出资来购买,显然是与拆迁协议不成立的。(详见长沙市城市私房拆迁安置协议)
三、房屋征地拆迁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等等都未领取。
四、 除了92—97年的过渡费外,生活费等也未按协议落实领取。
五、现住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的要求(见湖大检测报告附件)。
六、同时未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住房面积和人口费等)。
七、对用意物权人的90多平方米建筑房屋的赔偿。
土地是维系我们农民生命生活的源泉,因为征地拆迁中问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我们农民是既失地、失业、又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缺乏安全感没保障,这19年来我家既没有享受城镇职工生活待遇,又没有享受农村生活待遇,生活举步维艰。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户历经数次维权,落实起来真是比登天还难。问题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解决。
就此,现恳请上级领导,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事实。尽快落实解决原补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到位等等,以得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谢谢!!!
报告人:黄超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
市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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