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禁摩

2018-3-29 17:33:07发布2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先生:您好!我是在长沙谋生的一个普通工薪阶层人员,现对于政府下发禁摩文件提点相关建议,政府禁摩从整个局面上来看是好的,维护了城市形象,一定程度缓解了交通及降低了因摩托机车引发的事故,但是这几点对于有车(轿车)的人是有益的,而对于我们普通的市民就变成了打击,等于给我们增加了压力,我们的收入本来就不高,摩托车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理想的代步工具,没车的人都在挤公交的场面我们是深有体味,人太多挤不上,我们就得打计程车上班,这样又增加我们的当天生活花销,我们只是想在花销最小的情况下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我希望政府能撤销禁摩令,换一种方式来调节,比如摩托车限号行驶等,政府的措施应该尽量保护普通市民,毕竟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是最大的。 恳请领导关注!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您反映的关于禁摩工作方面的意见后,经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城区道路实行禁摩措施的主要意义
摩托车作为一种轻便灵活的交通工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就像自行车一样很快进入千家万户,为方便市民的出行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供需矛盾的不断加剧,摩托车在城市交通中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州、深圳等100多个城市在城区“禁摩”。 从实我市施城区道路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措施以来,道路交通秩序取得了交通事故明显减少、行车秩序明显改善、通畅能力明显提高的“ “三个明显成效”,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城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迅速的增加,近三年,全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幅达到了18%,今年6月份,城区机动车拥有量已达到106万,城区道路的增速远远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速,城市主干道特别是中心城区交通流量日趋饱和,交通拥堵日益加剧。而根据交通工程学关于车种的交通当量换算关系,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汽车、一辆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占用的道路面积比例为0.33:1:2,而三者可载人数分别为2人、5人、80人。专家估算,在城市中每增加1万辆摩托车,要比相同载客量对应增加的小汽车、公交车多占用17万平方米左右的城市道路和停车用地。由此可见,对整个城市交通而言,摩托车是较为低效的交通工具。
(二)可优化交通出行结构
根据交通工程学关于车种的交通当量换算关系,我市城区在禁摩之前有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能合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3500余辆,日均运量为7万人次,而我市城区3553辆公交车的日均运量为198万人次。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交通供需矛盾,除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完善道路网外,采用交通组织措施,有效发挥道路的潜在效能,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控制低运力交通工具,是一条现实的途径,也是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种趋势。
(三)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机率
摩托车是街头“两抢”犯罪利用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利用摩托车犯罪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近年来,利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实施街头抢劫、抢夺案件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有利于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摩托车给城市所带来的污染并不亚于汽车。据环保部门测定,一辆摩托车排放碳氢化合物ppm100至2100,与小汽车接近。环保人士分析认为,虽然一辆摩托车的尾气排放量在0.125至0.25之间,而一辆汽车的排放量是1.1以上,但是看待两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不是以排放量来计算,而是依照排放的废气物中所含的物质来计算,如二氧化硫、芳烃等。摩托车的发动机通常采用二冲程,而汽车则是四冲程,因此燃油在摩托车发动机内燃烧不完全,排气管又缺乏相应的过滤设备,摩托车的排量虽然低,但所产生的污染却比汽车要大得多。摩托车发动机产生的噪声达80至100分贝,比小汽车高出25.9%至30.7%。
(五)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摩托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车种之一。禁摩之前,我市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数的40%,而禁摩之后,摩托车所占事故比列下降至7.4%。
二、我市城区道路禁摩工作的实施
我市早从2003年开始逐步推出城区限制摩托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其中2003年3月、10月,市政府两次颁布了城区道路禁摩措施的相关通告(长政发[2003]4号、56号),通告规定城区二环线以内的道路只允许我市的市区号牌摩托车行驶,对城区主干道六路一桥(五一路、芙蓉路、韶山路、解放路、劳动路、人民路、湘江一桥)禁止所有摩托车行驶。
2009年5月1日,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我队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在2003年的基础上第二次扩大了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范围:湘江以东区域的湘江路、栖凤路、车站路、长善路、京珠高速、湘府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以及芙蓉北路的浏阳河桥至北二环路段、芙蓉南路的湘府路口至韶山南路路口路段;湘江以西区域的潇湘大道、二环线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
2011年8月22日,根据近两年我市城区道路实施禁摩工作的实施效果,以及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发展变化和摩托车注册数量日益减少的情况,我市第三次扩大了禁摩范围,湘江以西区域的西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西二环合围区域(将高新区部分区域和汽车西站区域纳入其中);湘江以东区域的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三叉矶大桥、芙蓉北路、福元路(将湘江世纪城区域纳入其中);东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汽配路、京珠高速(将世界之窗区域纳入其中);东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长沙大道、新花候路、香樟路、京珠高速合围区域(将武广新站区域纳入其中);南边界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至绕城高速(将红星市场区域纳入其中)。
三、城区道路实行禁摩措施的合法、合理性
(一)禁摩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实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控制”是指限制、禁止全部或者部分车辆、行人在城市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道路、规定时段内通行,以达到合理分配交通流,缓解相关道路、区域交通负荷的交通组织措施。
(二)禁摩工作的程序合法
2008年12月5日上午,我市城区禁摩、规电、限货等三项措施,经报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18位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公开征集的陈述人及31位旁听人,对三项措施及其分步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基本认可三项措施的实施,并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2009年4月11日,我队对外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并组织民警进社区、单位、学校开展《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板、宣传车播放《若干规定》宣传cd。2009年5月1日开始在城区实行新的禁摩措施和范围。
(三)城区摩托车拥有量较少,禁摩措施的涉及面相对较小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较高的家庭选购私家汽车成倍增长,部分低收入市民也改骑电动车出行,现在长沙骑摩托车的人已经不多。我市禁摩之前,城区实际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能合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仅3500余辆。
四、禁摩的同时尽量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
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既是发展所需,也是民心所向。我市实行城区“禁摩”交通管理措施的同时,充分考虑“禁摩”给市民出行造成的影响,为了将对群众的出行影响至最低程度,着力做好了以下几点:
(一)实行政府回购、经济补偿的措施
2009年4月、2011年8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分别联合下发《长沙市城区摩托车提前报废及其补偿办法》,由政府财政拨付专款对禁摩范围内的摩托车实行政府收购、提前报废的措施。其中,2009年共回购3300余台摩托车,补偿650万元左右;2011年共回购10余台摩托车,补偿5万元左右。
(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一是优化公交线网规划。公交主管部门按照就近调整延伸、按照截弯取直、降低非直线系数和线路重复系数及填补公交空白的原则,延长夜间营运时间,延伸公交线路,实施了128路、105路等7条线路延伸及调整优化措施,填补了万家丽北路、长青路等公交空白路段23.8公里,解决了红树湾小区、贺龙体校等5所大专院校师生和居民的出行问题。二是科学设置大客车专用道,提高运行效率。我队采取压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宽度、调整不等宽度的机动车道布局等优化措施,先后在蔡锷路、岳麓大道、金星大道、银盆岭大桥西、韶山南路、银盆南路等18条道路上设置了大客车专用道,里程达到近70公里,提高了公交车的运行速度,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三是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我市从2003年在“六路一桥”禁止摩托车通行以来,共增加了1768辆公交车,并且目前的空调公交车有1039辆,占到公交车总数的29.2%。城区出租车共有6280辆,当前我市年底前正准备再增加500辆出租车,以增加公共交通的运力,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解决市民出行。
长沙市交警支队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