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们是望城县高唐岭镇居民,自2007年9月开始,我等从红建置业公司处购买红建大厦商品房,交房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发现窗户变形、渗水等诸多问题;因此我等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要求解决此问题,开发商不予理睬。于是我等于2009年4月委托他人作为代表,拿窗户材料到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鉴定后得知,送检部分型材不是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时我等发现塑料窗户里面没有使用加强型钢,玻璃使用和制作安装质量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后我等又多次要求开发商解决,开发商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我们向望城县质检局投诉,希望质检部门查实制假贩假行为,并进行处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见到质检局采取任何行动。现特向您求助,恳请督促相关政府机关查实房屋质量问题,打击不法商贩,惩处涉嫌违法违纪责任人员,保障我们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添社会和谐。
特此报告,恳请解决。
此致
敬礼!
望城红建大厦部分业主
2011年3月
您好,我们将您的来信交县质量监督局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基本情况。红建大厦部分业主,一般都是已经入住一年以上的时间,发现窗户出现变形和渗水等现象,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而没有结果,他们找来了购房合同载明的塑料窗户生产商 “湘瑞塑钢”企业打假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鉴定,被告知为;一是部分材料假冒“湘瑞塑钢”的品牌,二是生产厂家只提供了部分主要材料,最终是谁加工成窗户的,生产厂家不知,他们不能对整个产品进行鉴定。再次与开发商协商,依然没有结果。于9月下旬向县质量监督局递交《请求检验窗户质量的报告》,希望对其窗户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为法庭诉讼提供证据。
县质量监督局主要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县质量监督局的二级机构望城县产品质量检测与计量检定所,不能检测塑料门窗质量。如果业主需要检测,只能由业主自己外送其它法律授权的产品检测单位。其费用须由申请质量检测的业主支付。
本次业主需要检测的塑料窗户,国家颁布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安装及验收标准(jgj103-2008),一个是产品质量标准(jg/t140-2005),考虑到实际使用一年以上,出现变形和渗水等现象,与两个标准都有关,如果只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不但需要将窗户拆下到试验室才能检测,而且还需要满足抽样标准的要求。法律上才能认可样品具有代表性。在拆下窗户的过程中,窗户又面临第二次损坏。
经了解,业主是采取司法程序诉讼法院还是请行政机关协调处理,现在还没有确定,根据法定的职能和县质量监督局工作人员与开发商联系协调的情况,由县质量监督局单方面主持协调解决问题还相当困难。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已经在2008年对窗户进行了全面维修与更换。
业主与开发商形成贸易的主体是商品房,而塑料窗户只是商品房的一个部件,相关职能国家已经法律明确,但县质量监督局局将积极与业主和开发商联系,力争协调处理好此事,如果协调不成功,业主提起诉讼的话,县质量监督局只能根据法院的指定开展工作。请您理解,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