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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长沙节水法律条款的信

2018-3-28 14:43:55发布16次查看
长沙胡市长,你好!
我是市民屠冬青,专业研究节水状况和法律,我发现一个严重问题,请解释或解决:
1. 国家水十条已出台,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2.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第五十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3. 现在长沙在建项目节能信息公示牌上没有标出节水设施内容,没有一起相关罚款案件。长沙99%建设项目没有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4.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增加财政非稅收收入,同时将全面促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5. 应该公开征集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方案。
6. 应该对2009年4月1日后政府建设项目增配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7. 长沙浏阳河在湘江入口处水质为劣五类。
8. 长沙河流水质与长沙人民生命健康紧密相关。
9. 在长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是法律问题。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是受鼓励,不是强制。这种解释违反法律。
10. 现在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政府的不作为不易受到法院的诉讼工具的保护。
11. 建议从法律角度处理此事。
12. 本信在“市长信箱”中送达,qq499020957日志发表和网络上粘贴。
长沙市民 屠冬青 2015.4.27
屠冬青: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为大力开展我市节水工作,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要求,我局已对居民及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同时,鼓励非居民用户采用先进技术及工艺设备,促进其改进用水工艺,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2、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规定,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同时工作。
非常感谢热心市民对我市节水事业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水务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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