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目前长沙市许多小区民用住宅被出租用于企业或公司经营性用房或办公用房,这些公司或企业的存在严重占用了小区的公共资源、侵犯了小区相关业主的各项权益、干扰了相关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等,同时直接导致小区物业管理难度加大,小区治安管理隐患不断等,打电话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物业公司称他们也头疼,但苦于这种情况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无相关管理部门干预。不知该类现象应由哪个部门进行规范和管理?我们业主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市民56789:
您好,感谢来信!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业主可向市住建委投诉,但由于住房租赁隐蔽性强,市住建委需在确认其存在租赁事实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因此,建议业主也可向市政府其它的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